三明女性维权案例掠影 应提高妇女维权意识
妇女节到来之际,记者走访市妇联、法院等部门,呼吁大家关注妇女维权。
案例一:给生活困难的女性离婚后经济帮助
2005年,庄某与张某经同村人介绍认识,2006年8月两人登记结婚,张某婚后生育了一子。2011年5月开始,庄某以张某对家庭不负责任等为由连续3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张某为农村妇女,经残疾人联合会批准为智力残疾人,残疾等级三级,没有经济收入和住房,属于法律规定的生活困难的情形。法院认为,庄某与张某历经三次离婚诉讼,2011年年底张某离开庄某,双方分居3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判定婚生子由庄某抚养,庄某给付张某经济帮助费人民币20000元。
[点评]《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司法实践中,该规定主要适用于离婚案件中的女方当事人,尤其是生活在农村的中老年妇女。离婚时,由于妇女多处于经济弱势地位,许多人面临净身出户、无处栖身的窘境。为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修订时增加了经济帮助制度。
案例二: 与不孝子解除收养关系
年近80的张某由于不能生育在30多岁时收养了一名养子蒋某,如今40多岁的蒋某不但没有工作,与妻子一同居住在老人仅有的一套50平方米的房屋内,依赖老人的一个月1600元的退休工资度日,还时不时辱骂,甚至殴打张某,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张某将蒋某告上法庭。经过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张某与蒋某自愿解除收养关系。
[点评]张某年事已高,收养的儿子不孝顺,不但吃住老人的,还辱骂、殴打老人,实应受到谴责。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案件本身隐含的伦理道德作为还原案件事实的线索及依据,维护了老年妇女的合法权益。
案件三:别再为“家暴”忍气吞声
邱某与王某于199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儿一女。婚前双方了解不深,婚后邱某发现丈夫脾气暴躁,经常因一些小事争吵就打骂她,为了孩子邱某长期忍让。2014年6月,王某又将她打伤住院,邱某无奈报警并向妇联反映,但王某态度并未有所改变。邱某两次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家庭经济收支等问题发生争吵、打架并产生隔阂,都未能消除对对方的不满情绪,导致夫妻感情淡薄的程度,无法化解存在的感情矛盾,并且双方亦均表示同意离婚,最终法院判决他们离婚。
[点评]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依据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以及上述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来决定。家暴、赌博、婚外情离婚案件通常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因此受害方应当注意留存相应证据。
案例四:遭遇工伤应要求合理赔偿
2014年5月,林某在作业时不小心碰到编连机被380伏电击到,被送到三明第一医院治疗,之后去上海电力专科医院复查,共花费医疗费用15000元。出院后,林某要求老板卢某赔偿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和后续治疗费等50000元,卢某不同意。无奈之下,林某找到明溪县夏阳乡妇女维权站寻求帮助,乡妇联主席为她申请了法律援助。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工伤赔偿的协议。厂方同意一次性赔偿林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元整。
[点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该起工伤赔偿纠纷中,林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理应得到合理的赔偿,使工人权益得到维护。关注女性维权提高维权意识
据市妇联权益部统计,在2014年全年的投诉中,婚姻家庭问题占全年投诉的71.6%,而其中以家庭暴力居多,达36%。
“在接待家庭暴力问题的来访中,可以看出施暴者不分身份也不分文化层次,施暴原因有丈夫外遇、夫妻感情不合、甚至家庭琐事也能导致丈夫大打出手。而农村妇女的维权意识相对薄弱,往往无法为自己所遭受的家庭暴力留下有效证据,从而诉求法律保护。”市妇联权益部部长包艳晨说,“很多农村妇女遭受家暴却选择沉默的原因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经济不独立、顾全孩子和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
提高妇女维权意识,这是一个全社会共同的任务,必须通过各种教育活动形式来加强妇女维权意识。各有关部门要对妇女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让保护妇女的法律规定深入人心,提高广大妇女的法制观念,增强其反家庭暴力的自觉性和斗争性,这是改变妇女家庭地位、实现男女平等的重要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