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动用维修资金 未超过三分之一业主反对即可
维修资金使用将更便捷(资料图)
海峡网11月5日讯(记者 邱也栩)为进一步健全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交存、管理、使用制度,规范维修资金监管工作,切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近日,福州市出台《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昨日,福州市房管局就市民关心的热点问题做了解读。
维修资金使用核准权下放
据了解,过去维修资金使用申请都是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集中办理,不方便业主及时使用。《办法》将维修资金使用核准权全面下放各区。《办法》第三条规定:“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工作。”
维修资金怎么交?根据《关于调整福州市五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福州目前已将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调整为按建筑面积交存,具体规定为:2015年1月1日前进行产权初始登记的物业,按购房款的2%交存维修资金;2015年1月1日后进行初始登记的物业,属带电梯的小高层及高层商品房为150元/平方米;属不带电梯的多层商品房为100元/平方米;属带电梯的小高层及高层拆迁安置房、保障房为100元/平方米;属不带电梯的多层拆迁安置房、保障房为70元/平方米。《办法》施行后,交存标准仍按以上规定执行。
维修资金设分户账管理
《办法》规定了将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自管的条件、程序以及划转后的管理。维修资金由主管部门代管还是由业主大会自管,决定权在全体业主,经业主表决同意将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自主管理后,该小区的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及资金安全均由业主大会自行负责,主管部门将不再介入监管。
维修资金以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管理,使用时并不是统筹使用,而是遵循谁受益,谁分摊的原则,维修部位由哪些户业主共同使用,就由该部分业主按自己房屋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费用,未受益的业主账户资金则不会被动用。
《办法》明确电梯、消防、给排水、屋顶、外墙等出现损坏时,经当地社区居(村)委会或专业部门确认后,即可启动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程序。发生紧急情形时,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在第一时间组织维修,紧急使用程序免去了双三分之二签字同意的环节,将以往的“双三分之二”业主同意才能使用维修资金变为“未超过三分之一业主反对即视为同意”,解决了制约维修资金使用业主表决难这一“瓶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