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发生两起继母虐待案 未成年人保护有待重视

26.08.2014  10:25

  东南快报8月25日讯 已入8月下旬,福建宁德市寿宁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罗晓春依然在做着一个案件的搜证工作,这是他第一次接触到这类案件:继母虐待,少女自杀,没有直接证据和现场目击,有的只是旁人的供述。

  今年5月底,宁德寿宁县15岁女孩吴纹婷称因被继母长期虐骂,喝下剧毒农药百草枯,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募集数万善款试图挽救她,虽有万千关爱,她还是离世了。

  但事件并没有因女孩的去世而结束。

  在吴纹婷接受治疗时,当地村民报警,7月份吴纹婷继母因涉嫌虐待罪被当地检方批捕,然而,因此类型案件办案经验缺乏,司法部门进程艰难。

  6月28日,龙岩又发生一起7岁女孩儿被继母砍下右手,并被扔入粪坑的案件。两起案件,均发生在继母和养女之间。

  在现有法制条件下,应当如何保护好这些孩子?对于此类事件是不是应该有相关条件支撑才可以提前介入?事件到了严重后果后才有惩处,而惩处依据,又过度贫乏……

  谁该为这两名女孩的悲剧负责?

  纹婷受虐案进展艰难

  警方只有旁人转述的证言,没有直接人证、物证

  昨日,东南快报记者了解到,以涉嫌虐待罪,吴纹婷继母被当地公安机关拘捕。然而,花季女孩吴纹婷在这个夏季永远凋谢了。

  “以前从来没有碰到过这样的。”罗晓春告诉东南快报记者,眼下在搜证方面比较困难,难度在于刑侦大队介入调查时,吴纹婷已经去世,其遗体及相关物件均已被烧毁。

  “一方面,嫌疑人拒不承认,另一方面,当事人已经离世。对于虐待细节,证据还比较薄弱。”罗晓春表示,虐待罪又属于自述案件,该案件调查的难度在于,当地刑侦大队多是采录旁人的供诉了解到吴纹婷生前遭遇的情况,但却没有任何人表示曾亲眼看见过她遭受继母的虐骂。因此,没有直接证据。

  中国律师精英网特邀顾问、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尹富强指出,有人认为,吴纹婷当天吞服农药,很可能是原本一直站在自己这边的父亲突然责骂自己,但从法律上来看,其父亲当天的责骂,和她吞服农药并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只能说有一定影响,但不是决定性影响。”尹富强认为,在这个事例中,必须证明纹婷的自杀和继母长期的虐骂有很强的因果关系,才有理由以涉嫌虐待罪的名义拘捕继母。

  在取证方面,尹富强认为,因条件限制,虽然当地公安机关目前没有直接证据。但只要佐证的人能够证明嫌疑人有虐待行为便可。“重点在于,提供证据的人,是否曾经亲眼看过孩子身上有伤痕。

  法律政策漏了“儿童视角

  儿童家暴的法律环境滞后,未成年人遭虐待或暴力侵害案件难以进入司法程序

  全国保护未成年人特殊贡献律师、福建省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兰子禄说,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更没有预防儿童家庭暴力的法律,儿童家暴的法律环境是滞后的。除了国家层面的法律和政策外,各地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或实施办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办法等法规,针对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也大多只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此外,目前受法定代理人制度和自诉限制,此类案件往往很难进入司法程序。《民事诉讼法》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这条关于法定代理人的规定忽视了未成年人被监护人侵权的现实情况。

  目前针对虐待罪的犯罪认定标准不明确、现行对儿童遭受性侵害案件的立案标准过于严格,进一步致使此类案件难以进入司法程序,施暴人受不到法律的有效追究。

  他认为,现在不少人看到邻居打骂孩子,多是抱着“别人家务事”的想法,不会过多介入,有些人觉得下手实在太重了,才会进行劝阻,报警求助是基本上不大可能发生的事情。

  “可以模仿国外,觉得孩子受到的暴力或虐待实在严重,可以选择报警。”尹富强认为,很大程度上,父母对孩子的暴力是否形成家暴或是虐待,应该由旁人的正常思维来判断,而不是以当事任何一方来判断,因此,旁人的证供往往更有力量。

  吴纹婷案中,虽然是由村支书前往当地派出所报的警,但这报警的行为是吴纹婷的生父委托村支书所为。

  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司法介入偏后

  福建省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成立10年来,求助主体鲜少来自当事孩子

  如果现行条件下,有法律条款为旁人的报警行为做支撑,显然情况会大不相同。据了解,英国和瑞典都有全面禁止体罚儿童的法律,父母对孩子,无论扇耳光、打屁股、罚跪或是揪耳朵,都属非法行为。美国则有50个州制定了强制报告的法律,要求服务于儿童的专业工作者在发现儿童有被虐待的迹象时要立即报告。专业工作者包括外科医生、护士、老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行政执法人员等。

  但在中国,仍有不少家长奉行“棍棒底下出孝子”的教育理念,而这一想法,显然又和我国唯一一部未成年保护法规相冲突。

  昨日,在福州市鼓楼区街头,东南快报记者随机采访10名家长,多数家长对虐待儿童的行为表示愤怒,表示应该严惩这类犯罪,但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不少家长和孩子都称不了解甚至不知道有这部法律。

  “这正说明了法律宣传和执行上的缺失。”福建省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成立10年来,兰子禄接收到的求助主体,鲜少来自于当事孩子。他透露,委员会接受的案件,一般是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将信息传达过来,律师才能进行帮扶。有一些是孩子的亲属来寻求帮助,但通常孩子已经被虐待得比较严重了,才会被人发现。

  “要孩子去举报自己的父母,基本上不大可能。”他说。

  应多管齐下避免未成年人受侵害

  针对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兰子禄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通过在立法上逐步完善来加以预防和矫治

  要将对儿童的家庭暴力以立法形式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明确规定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并明确规定对施暴者的惩处。要建立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使得预防和救济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有法可依、有制可循。

  提高儿童自我防范家庭暴力的意识

  培养儿童的自我保护能力,灌输自我保护的思想。学校要把自我保护教育当作素质教育中的重要环节,教育儿童如何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并教育儿童警惕、识别、躲避可能发生的性侵犯。

  加强宣传儿童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司法行政机关、宣传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对家长开展经常性的法律知识宣传,使家长明确对儿童施暴的责任和后果,减少和避免家庭暴力的发生,营造保护儿童的社会环境。

  建立多机构多部门的社会支持体系

  妇联和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要直接干预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予以制止,教育和监督虐待儿童的行为,同时对虐待儿童的父母进行心理疏导。医疗机构要建立专门帮助受虐待儿童的治疗项目,包括身体上的、精神上的和心理上的救治。社会工作机构要开设儿童危机热线,设立儿童避难所,成立维护儿童权益的法律志愿者队伍,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儿童提供法律保护与救助。

  (记者 陈雪芳 陈锦娜 见习记者 李欢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