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上半年查处统计违法案件12起 责令企业改正

29.09.2016  17:16

  福州日报9月29日讯(记者曾建兵 通讯员 刘秀国)近日,市统计局公布上半年执法检查情况,检查127家单位,立案查处统计违法案件12起,结案12起。查处的案件中,有的企业存在实际数与上报数不符,有的企业未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市统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相关规定,对违法企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并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