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市场监管局采取“2+1”统一规范行政执法工作

18.04.2016  09:28

      “二统一”: 一是统一执法主体。 向县政府提交《关于对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主体资格予以确认并公告的请示》,县政府已进行了批复并公告,确认“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以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行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市场监督管理职责。 二是统一执法文书。 在原工商、质监、食药监执法文书基础上,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对执法文书进行了统一规范,现有规范执法文书56项。

      “一规范”:即规范程序,对工商、质监、食药监三家行政执法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形成《市场监管执法程序规定汇总》、《市场监管局行政强制措施依据汇集》,进一步明确在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强制措施、审查批准、告知、决定、执行、送达等环节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及时限规定,同时对违法所得计算标准及依据进行梳理汇总,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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