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费用结算办法》和《福建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价格指导标准》的通知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开展两年多来,经过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我省通信业在减少重复建设,节约建设投资,保护环境,促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向纵深发展,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关于2010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通〔2010〕204号)要求,推进当前各运营企业间共建共享费用结算工作,根据《福建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施细则》(闽通信〔2009〕15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福建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费用结算办法》和《福建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价格指导标准》,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福建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费用结算办法
一、费用结算原则
1、各运营企业间已书面确定共建共享结算价格的项目,按已确定的价格进行结算;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本办法进行结算。
2、各运营企业与行业外第三方开展的共建共享项目可参照本办法结算,也可通过协商进行结算。
3、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费用结算工作应遵循各运营企业相关财务制度,由共建共享牵头方(以下简称“牵头方”)负责发起,共建共享参与方(以下简称“参与方”)配合实施,也可由各地市通信行业协会牵头,各地市运营企业配合进行。
二、费用结算依据
1、根据电信、移动、联通公司签署的省级三方合作协议,以各地市运营企业间签订的《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征求意见表》、共建共享协议(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为依据,按照《福建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价格指导标准》,在三家运营企业省公司的指导下,在各地市运营企业间开展费用结算工作。
2、《福建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价格指导标准》是在综合全省各地市价格、平均取数的基础上,由三家运营企业共同协商定立,应共同遵守。如遇成本和实际租赁价格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应及时上报省共建共享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调整和补充。
三、费用结算流程
1、首次结算以2010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由牵头方或各地通信行业协会负责发起,相关各方共同配合,根据共建共享报表,对共建共享工作开展以来的所有共建共享项目进行逐项盘查、清算,并于2011年1月15日前按照《福建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价格指导标准》,确定共建共享费用结算清单(详见附件一),签署共建共享费用结算协议,完成首次结算工作,同时上报各省公司及省共建共享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建共享费用结算协议作为今后共建共享结算的依据,必须包含:共建共享费用结算清单,结算价格,结算周期,支付方式、时限及抵扣方式等。
2、从2011年1月1日开始,每半年为一个结算周期,根据各公司年度财务列账时间要求,每年从7月1日和12月1日起,10日内,由牵头方或各地市通信行业协会负责发起,牵头方向参与方提出结算申请,并发出经签字盖章的共建共享费用结算清单和相对应的《福建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情况详细报表》(详见我局《关于我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的补充通知》(闽通信建﹝2009﹞16号))。
3、参与方在收到结算申请后10日内审核确认完毕,并签字盖章后反馈。如果参与方对数据有异议,应在5日内向牵头方提出,双方应在5日内共同对有关争议数据予以核实、修正,无法达成一致的,应提交各自省公司协商解决。
4、结算清单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20日内完成开具发票和款项支付等工作。对于同时涉及应收、应付结算的,开具发票时按照相关财务制度执行,资金结算时双方可经协商后按照净额进行。
各运营企业省公司要加强指导,督促各地市运营企业按时完成每阶段的共建共享费用结算工作,对以价格为理由或其他理由未按时完成结算工作的单位,一经查明,我们将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按照两部委《紧急通知》有关处罚规定处理。
附件:共建共享费用结算清单
附件:
共建共享费用结算清单
结算范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项目 | 规格(类型) | 数量 | 租金(元) | 备注 | |
铁塔 |
| (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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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面抱杆 |
| (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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杆路 |
| (条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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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 |
| (孔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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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缆 |
| (对芯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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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站机房 |
|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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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市电引入 |
| (点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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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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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方负责人签字:
公章
日期: | 参与方负责人签字:
公章
日期: | ||||
福建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价格指导标准
一、通信铁塔资源出租基准价格
铁塔类型 | 高度 | 年租费(元/附挂每套系统) |
三管塔(三角塔) | 30米以下(含30米) | 6600 |
30~40米(含40米) | 7200 | |
40~50米(含50米) | 7800 | |
50米以上 | 8400 | |
四管塔 | 30米以下(含30米) | 8200 |
30~40米(含40米) | 9200 | |
40~50米(含50米) | 9800 | |
50米以上 | 10400 | |
四角塔 | 30米以下(含30米) | 7800 |
30~40米(含40米) | 8400 | |
40~50米(含50米) | 9400 | |
50米以上 | 10000 | |
楼顶塔 | 30米以下(含30米) | 8000 |
30~40米(含40米) | 8600 | |
40~50米(含50米) | 9000 | |
50米以上 | 9400 | |
单管塔(及其他铁塔类型) | 适合所有高度 | 8800 |
屋面抱杆 | 4米以下(含4米) | 200 |
4米~6米(含6米) | 250 | |
6米~8(含8米) | 300 | |
8米以上 | 350 |
备注:“一套系统”包含1-3副天线,4—6副天线按两套系统计算、
7—9副天线按三套系统计算,以此类推。
二、通信杆路加挂光(电)缆 基准价格
范围 | 月租费(元/条公里) |
全省 | 150 |
备注:1、租杆加挂光(电)缆,以条为单位。
2、租用费仅包含电杆使用权,钢吊线及其它铁件、附件由承租方自备。
3、不足1公里按照1公里计算,超过1公里按实际长度计算。
三、通信管道租用 基准价格
类型 | 月租费(元/孔公里) |
九地市城区 | 1000 |
县(市)及以下 | 800 |
备注:1、子管月租费按标准价35%计取。
2、不足0.5公里按0.5公里计算,超过0.5公里按实际长度计算。
四、通信光缆租用 基准价格
范围 | 月租费(元/对芯公里) |
全省 | 150 |
备注:1、不再区分长途本地光缆,如需要实施光缆对接、熔接等工作由出租方负责。
2、不足1公里按照1公里计算,超过1公里按实际长度计算。
五、通信机房租用 基准价格
类型 | 月租费(元/点) |
室内 | 500 |
室外 | 250 |
备注:1、含空调、照明费用,设备用电按实结算。
2、不再区分是否为独立机房和面积。
六、交流市电引入租用基准价格
12000元/点公里 |
备注:1、一次性收取。
2、不足0.1公里按0.1公里计算,超过0.1公里按实际长度计算。
3、若仅共享出租方电力杆路,承租方自行加挂电力电缆的,按照本标准第二项“通信杆路加挂光(电)缆基准价格”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