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我市实际 房地产新政再次修正细化

27.08.2015  17:21

  莆田网讯 记者昨日从市住建局获悉,为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刚刚对今年3月29日印发实施的《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见》进行了细化和修正,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具体内容如下:

   首套房享受优惠政策

  为支持群众首套房、改善房等合理住房需求,《若干意见》规定,除购买别墅外,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或为了改善居住条件另行购买普通住房的,均享受首套房有关贷款及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取消对境外个人(包括港澳台居民、华侨)、境外机构的购房限制。

   公积金贷款更方便

  职工申请和偿还公积金贷款不再留存近6个月的公积金缴存额;未使用公积金职工购买144㎡(含)以下的商品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用于支付首付款;职工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降至20%;首次及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均执行基准利率;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再查询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房产情况。

   推行商品房安置

  《若干意见》规定,各县(区、管委会)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现状、财力状况等因素,购买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也可长期租赁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原则上不再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有条件的县(区、管委会),对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家庭购买、承租商品房,采取发放货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化安置后,各县(区、管委会)可统一组织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用于安置,并由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给予被征收人“团购”优惠。被征收人可以凭《购房合同》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并可按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子女入学和转学等手续;自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住宅划片区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学校应视同片内生源办理。

   保障产业人才住房

  《若干意见》对试行共有产权住房作出相关规定:一是销售对象,共有产权住房面向在各类科技园区工作的产业人才销售。二是住房产权,由个人与住房管理单位按一定产权比例共有,个人按所持产权比例支付购房款,拥有100%使用权;产业人才在辖区内工作满10年的,住房管理单位将持有的共有产权部分无偿转让给产业人才,个人获得100%产权,且可上市交易。三是上市交易,满5年不满10年的,所购住房可上市交易,个人按产权比例份额分配交易价款。不满5年终止在区内工作的,所购共有产权住房实行定向回购,由住房管理单位按原购房价格及产业人才已付购房款的利息予以回购。

  此外,《若干意见》还对“加强住房金融服务”、“加大房地产项目服务力度”、“做好房地产政策宣传”、“提升住宅小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构建选房购房平台”等作出了要求。(湄洲日报记者 林晓玲 通讯员 谢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