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法院:绑架老人勒索高额赎金 百万赎金未到手先获刑
28.10.2014 18:09
本文来源: 法院
被告人顾某华、戴某明和董某都是江苏人,被告人庄某庆是泉港人。被告人顾某华在海南曾经承建与庄某添(泉港人)经营的房地产公司相关的建设工程,知道庄某添经济实力较强。2013年11月,顾某华因资金紧缺,产生了绑架庄某添父亲并向庄某添索取高额赎金的想法,后找庄某庆(系庄某添亲戚,与顾某华在海南认识)预谋绑架一事。庄某庆表示庄某添的父亲庄某金(今年已79岁)常年一人独自在泉港老家,并向顾某华详细说明庄某金的相貌特征、住宅情况。两人还约定由顾某华分一半的所得赎金给庄某庆。当月月底,顾某华纠集被告人戴某明(系顾某华朋友)驾车从海南来到泉港准备绑架事宜,还纠集被告人董某(系顾某华原公司下属)从安徽来到泉港共同实施绑架。为方便作案,他们购买了一辆套用假牌的丰田佳美小轿车。在对庄某金住宅多次进行踩点确定庄某金的住宅、相貌及活动规律,还踩点确定厦门集美的一处废弃房屋作为关押场所后,三人最终决定于2013年12月6日上午实施绑架。当天上午10时左右,在庄某金走出家门经过三被告人停车的地方时,三人按之前分工行动,由顾某华、戴某明下车将庄某金强行推上车,并用绳子绑住庄某金双手、用胶布粘住庄某金嘴巴,由董某驾车窜至事先确定的关押地点。在往厦门集美的高速公路途中,顾某华即用庄某金的手机打电话给庄某添,称庄某金在其手上。到达关押地点后,顾某华又用事先在海南购买的手机号码打电话给庄某添,向庄某添勒索人民币200万元、美金300万元。庄某添家属在确认庄某添被绑架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被告人顾某华与庄某添最终商定先支付赎金人民币100万元并约定于2013年12月7日在沈海高速公路往厦门方向一绿化带上交易。12月7日凌晨,三被告人将庄某金双手绑住独自留在关押地点,后驾车窜至约定地点进行交易。庄某金的亲属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携带人民币100万元到约定地点假装交易,因未看到庄某金本人,即要求见到庄某金本人才肯交付赎金。三被告人在返回废弃房屋准备带走庄某金时,发现庄某金已不在现场,三被告人立刻驾车逃离,逃离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原来,庄某金在三被告人离开关押地点后自己解开绳子并逃到附近村庄的一间房屋内躲起来,后被公安机关解救。经法医鉴定,庄某金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泉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华、戴某明、董某、庄某庆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绑架他人,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综合考虑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主从犯作用、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绑架老年人等量刑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索引:《刑法》第239条第1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曾还彪
本文来源: 法院
28.10.2014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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