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闲聊”卷入绑架杀人案 喊冤18年有望翻案

29.01.2015  14:56

  导读:1996年4月,福建省福清市发生一起绑架杀人案,黄兴、林立峰、陈夏影三青年被认定为嫌疑人。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福建高院两次发回重审。2006年,福建高院第三次作出终审裁定,维持福州中院判决:黄兴、林立峰判处死缓,陈夏影无期徒刑。三被告人及家属多年申诉无果。林立峰于2008年在狱中病逝,黄兴、陈夏影则至今仍在喊冤。

  2013年,这起案件同时获得“拯救无辜者洗冤行动”、“无辜者计划”两个民间洗冤项目的法律援助,被认为是一起“重大冤案”。日前,福建“4·26福清绑架案”出现转机。关键证人推翻此前供述,向律师作证两被告当时人在深圳,不具备作案时间。

  “案件错得不可思议。”作为当年的辩护律师之一,现年85岁的赵国安老人对此案至今念念不忘。近日,接近此案的有关人士向北京青年报记者透露,该案在福建高院的复查工作实际已基本完成,结论或将择机公布。

  一句“闲聊”卷入绑架杀人案

  2013年7月22日,陈焕辉在凌晨两点接到一个电话,一下清醒了,打来电话的是律师李金星,他刚翻阅完卷宗,要为陈夏影案提供法律援助。那时距离陈焕辉的儿子陈夏影卷入“绑架案”已有 17年。

  “陈夏影案”此前沉寂多年,它留在当地人记忆里的案名为“福清4·26绑架杀人案”。根据卷宗资料显示,1996年4月26日晚,福清市融城镇11周岁少年唐明独自在家,次日早上,唐明父亲下夜班回家,发现孩子失踪,桌上留有一张字条,要求送7万元到立交桥赎人,落款为“福分堂主”。当晚,唐明母亲及其堂叔在警方安排下,拿钱到立交桥等候,绑匪没有出现。4月28日早上,第二张字条出现在唐家的窗台外,要求改到自来水厂门口交赎金,“如果再叫人跟着,我们钱不要了,你儿子也没命了。”家属当晚去到约定地点,绑匪又没有出现,且此后再没联系过他们。

  直到5月20日,福清市融城小学附近草丛发现一具已经白骨化的少年尸体,身上压着一块石头。经鉴定,颅像重合,证明死者就是唐明。

  来自公安局A卷材料显示,公安专案组曾把侦破范围缩小在唐明父母的食杂店里,经常出入食杂店,且毒瘾很大、经济拮据的林立峰(时年19岁)、黄兴(时年21岁)、陈夏影(时年17岁)三人被列入重点调查对象。但真正引起警方怀疑的,最早源自林立峰的一句话。

  证人庄某某(林立峰姨妈)证言显示,1996年5月20日下午,她回娘家,与姐、弟媳妇谈论融城一小孩被绑架如何被杀死的。林立峰说是被人用手勒死,他在现场看见的。

  庄某某将这一情况透露给熟识的市局刑警大队某领导。1996年6月2日,黄兴、林立峰、陈夏影三人被警方带走调查。

  6月5日,福清公安宣布案件告破,上述三人为案犯。

  林立峰曾在申诉信中解释了上述谈话背景:尸体发现当日,唐明堂叔从现场回来后,在自家酒楼里与女服务员谈起此事,被去玩的林立峰听到。他回家后,恰逢姨妈庄某某提起唐明被杀的事件,就跟着闲聊了几句。

  1996年7月22日,《福清时报》第三版刊出《福清公安局侦破省厅挂牌督办4·26绑架杀人案纪实》的详细报道,称此案发生后,“省公安厅立即将该案列入挂牌督办案件,限期破案”。报道称如今案件“已真相大白,顽凶落网,水落石出”。但此时,黄兴、陈夏影、林立峰三人尚未被逮捕。此后,公安部门还在福州市五一广场办过破案展览会。这种“先定后审”,受到几任辩护律师的普遍质疑。

  1998年3月2日,福州市检察院对三被告人黄兴、林立峰、陈夏影提起公诉,距离警方宣布破案已过了21个月。

  1998年11月6日,福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判处黄兴、林立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陈夏影无期徒刑。

  《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黄兴、林立峰、陈夏影因经济拮据于1996年4月24日在被告人陈夏影家中策划绑架唐明(1985年2月4日出生)向其父母勒索钱款。26日晚八时许,被告人林立峰雇一部微型柳州货车在路口等候,被告人黄兴、陈夏影窜到福清市农机厂职工宿舍唐明家,乘其父母不在时用透明粘胶带封住唐明的嘴,手脚用尼龙绳绑住后再用线毯包住其身体,并用唐家的菜刀撬开衣柜、箱子翻搜,未搜到钱物后将要求唐明父母到指定地点送七万元人民币的勒索信留在桌上,被告人黄兴、陈夏影将唐明抬上柳州车后运到福清钢铁厂宿舍3号楼407室陈夏影家中。27日晚八时许,被告人林立峰、陈夏影到勒索信中约定的融城立交桥处取款,因怀疑有公安人员在唐明母亲吴章钦周围而不敢上前取款,返回后三被告人又拟一封勒索信,由被告人林立峰找人代抄后放在唐明家的窗台上,威胁其父母要将钱送到自来水厂门口。28日晚,三名被告人到自来水厂门口取款未见到送款人,返回后恐罪行败露,即共同抓住唐明,扼住喉部致其死亡。接着被告人黄兴、林立峰用摩托车将唐明的尸体运至融城镇融西小学南侧一石榴树园内抛弃。

  审判书还显示,三人于1995年9月非法拘禁他人以索取债务,本次被检察机关以非法拘禁罪起诉。陈夏影因案发时未满16周岁,免除刑事责任。

  高院十年两次发回重审

  一审判决后,三被告及死者家属均上诉。福建省高院(1999)闽刑终字第44号文显示,三被告对非法拘禁的指控不持异议,但不承认参与绑架案。

  福建高院开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均认为,原审法院认定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犯绑架罪一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当时,出庭履行职务的公诉人为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秀强。1999年9月2日,福建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福建高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犯绑架罪的事实,只有三上诉人在侦查期间的供述及部分间接证据证实,而间接证据之间又无法形成锁链,且本案勒索字条的来源未予查清,作案工具未予提取,在被害人及上诉人陈夏影家中也未提取到上诉人的指纹、脚印等,直接证据缺乏。

  2000年4月11日,福州市中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加重判处林立峰、黄兴死刑,陈夏影仍为无期。重审中增加的证据仅是对林立峰写给父母的忏悔信进行了笔迹鉴定。这封信落款1996年6月6日,经鉴定系林立峰所写。但此前林立峰在控诉材料中写道,这封信是公安人员迫使其写下的。

  三被告继续上诉。2001年7月9日,福建高院作出第二次裁定,认为“原本案发回重审后,仅补充对被告人林立峰忏悔信的笔迹鉴定,其他问题和情节仍未查清。原判认定三被告人犯绑架罪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再次发回重审。

  2002年8月23日,福州市中院第三次作出判决:判处林立峰、黄兴死缓,陈夏影无期。判决书上称,“经查,被告人的辩解与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均不予采纳。”三名被告均辩称未参与4·26绑架案,陈夏影更是提出案发时人在深圳。

  第三次上诉在4年后获得回应。2006年11月25日,福建省高院以“原判绑架罪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为由,驳回三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自案发至终审判决,三名被告羁押于看守所10年。2008年,31岁的林立峰因患直肠癌,在监狱医院病逝。剩下陈夏影及黄兴,至今喊冤。黄兴曾咬破手指,蘸血在申诉材料中逐页写下“”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