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内打架受伤 经营者是否担责?

11.09.2015  10:46
  2013年12月凌晨,齐某等人在某KTV内唱歌,后与佟某发生口角,两人因此发生争执,继而双方互殴。经在场人员劝解后,离开KTV后两人又继续发生争执,佟某再折返在KTV经营场所楼下的楼梯口处持刀捅伤齐某。事发后,齐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鉴定十级伤残。

  齐某因此次争斗受到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佟某于2014年9月被抓获,同年12月因此次争斗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由于佟某未对齐某的损失进行赔偿。因此,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佟某与KTV经营者承担原告的损失12.7万元。

  齐某认为,其在KTV内遭受他人殴打长达十多分钟,当时现场处于保安安保范围,KTV经营者却未进行相应制止导致事故升级,未尽到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导致齐某被他人刺伤至伤残的严重后果,要求KTV经营者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佟某表示,愿意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但是目前没有经济能力,且原告主张数额过高。

  娱乐公司认为,齐某受伤起因在于齐某开始时的挑衅以及以多欺少追打被告,最后导致被佟某持刀报复,受伤后果是由佟某的直接侵权行为所致,齐某在本次事件中有重大过错。受伤地点发生在其的经营场所范围之外,因此其对于他们之间的这次争斗及伤害没有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佟某持刀捅伤齐某的行为侵害了齐某的人身权益,故佟某应对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齐某遭受的损害系因其与佟某发生口角双方互殴而导致事态不断升级所致,齐某并因此受到治安处罚,故齐某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因此,被告佟某应承当7.1万元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本案中,齐某的受伤系因其自身与佟某的口角之争所引起的,并不属于KTV经营者所能控制范围,双方发生口角之争时齐某与佟某双方亦曾被拉开,之后齐某与佟某双方再次争斗,最终佟某在KTV经营场所楼下的楼梯口处捅伤齐某,结合事件起因、受伤经过、受伤地点等因素综合分析,就本案查明的事实不足以证明KTV经营者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因此KTV经营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

  《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是无限放大,在其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才须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齐某的受伤是因其与他人斗殴引起已超出经营者能够控制范围,且在争斗发生时,经营者亦尽到了劝解的义务将双方拉开避免事态升级,最终受伤系因齐某继续与他人争斗在KTV经营场所楼下的楼梯口被捅伤,因此在本案中齐某要求KTV经营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已经超出了KTV作为娱乐场所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因此,齐某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责任编辑:林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