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下放至沿海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16.03.2017  17:32

  经研究,省政府决定再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其中交通运输领域下放3项(含部分下放和委托事项)、调整1项,具体为:

  将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下放至沿海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南平、三明、龙岩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将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三资企业、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及福州新区内企业除外)由原“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三资企业除外)”更名后,下放至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将自贸试验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登记下放至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厦门片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将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等审批调整分列为5个子项,分别为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扩大经营范围审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股权股比变更审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延期经营审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终止经营审批。(省交通经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