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实施 放宽登记要求

04.07.2014  17:27

  昨日,《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放宽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要求,允许一照多址或一址多照。

  根据《办法》规定,我市企业或个体户申请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不再提交租赁合同、产权证明、经营场所登记表等系列材料,属于自有房产的,只需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原件或复印件等即可。自有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只需提交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复印件,街道、乡、镇政府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

  市场主体(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除外)在其住所所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划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允许办理一个经营场所登记,免于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上注明经营场所地址。此外,《办法》还允许将同一地址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申请人可凭借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这条规定出台后,可以为投资者节约房租成本。

  虽然该《办法》放宽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要求,但政府部门对于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管却更严了。要求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对于应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监督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部门依法监管。工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发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地址不符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