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决定修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

23.03.2017  22:48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介服务事项、职业资格许可事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3月1日国务院以第676号令公布了《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3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1983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修改的涉及商务部门的行政法规有: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先行回收其投资。


  删去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二、将《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改为:“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三、删去《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


 删去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均删去其中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对工程建设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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