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向经济发达镇赋予77项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近日,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了《福建省赋予经济发达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指导目录(一)的通知》,向经济发达镇赋予77项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其中,行政审批与公共服务类有18项,行政执法类有59项。
记者在《目录》中看到,赋予的行政审批与公共服务类权限,包括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仲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核准、就业失业登记、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再生育服务证审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等18项;行政执法类权限,包括了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等的处罚(含4个子项)、违法采伐沿海防护林的处罚、对营业性演出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处罚、对建筑市场发包方违法行为的处罚(含5个子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的处罚(含4个子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等59项。
根据《通知》,《目录》中行政审批与公共服务类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经济发达镇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经济发达镇人民政府签订委托书后实施。经济发达镇人民政府不得就委托事项再行委托。《目录》中行政执法类的行政处罚事项,由经济发达镇人民政府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并依法实施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
经济发达镇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在指导目录范围内研究确定各经济发达镇的具体赋权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制定下放权限的监管责任清单,进一步明确权力下放后的运行程序、规则和权责关系,健全权力监督机制。在经济发达镇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再行使已经赋予经济发达镇的权限,但应加强行政指导、监督检查和备案审查等,确保下放的权力接得住、用得好。
《通知》要求,经济发达镇所在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经济发达镇的指导,在人才、技术、设备、网络端口等方面予以支持和保障,加强培训和业务对接,跟踪试点进展情况,适时按法定程序研究调整指导目录,进一步深化改革成效。各经济发达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实施工作,确保相关权责落实到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赋予经济发达镇权限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此前,福建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重点强化经济发达镇发展产业经济、提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和城镇规划建设等职能,完善基层政府功能。开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经济发达镇,应具备较高的城镇化水平,其公共财政收入指标一般应连续2年位居本省乡镇前10%,建成区常住人口原则上应达到10万人左右。本着均衡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对落实国家及我省重大战略、完善区域城镇体系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具有特殊地位和作用的镇,可予重点考虑。对部分山区地区人口和经济发展指标尚未达到条件的,可适当放宽。省委编委确定的小城镇机构改革试点转型为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原有小城镇机构改革试点政策适用的可继续沿用。(记者 卢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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