砥砺奋进的五年:全国消协组织履行公益性职责发起公益诉讼
9月3日,广东深圳,阴天。
这天,董祝礼在深圳开会。记者通过微信向他询问中国消费者协会诉雷沃重工的公益诉讼是否有新进展时,他的回复是,“暂时没有”。
董祝礼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去年7月26日,他和同事以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名义发起一次公益诉讼,状告山东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等几家企业,称它们生产、销售的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尺寸超长,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这是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后,中国消费者协会首次提起公益诉讼。
若在5年前,这样的事情不会发生。因为,2014年3月15日新《消法》施行后,全国省级以上消费者组织才被赋予消费公益诉讼的“特权”。而这项“特权”的获得,也是经过十余年的呼吁才得来的。
不过,打响消费公益诉讼第一枪的并不是中消协。
2014年12月30日,“枪声”在南方响起——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因上海铁路局“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提起第一起消费公益诉讼。此时,距新《消法》施行已经过去9个多月。
诉讼可谓一波三折。由于法院对该案是否属于公益诉讼存疑,诉讼推进遇到较大困难。此后,浙江省消保委与上海铁路局达成谅解,于2015年11月30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高调起诉,低调收场,并且是以“达成谅解”的形式结束,当时让人大感意外。
又过了一年,在鸡年春运即将启动之际,“铁总”终于公布“补票新规”,丢失车票的消费者可以不用再花钱补票了!或许,这就是“浙江之诉”的最后回音?
回答应该是肯定的,因为这两件事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逻辑联系。但遗憾的是,此次起诉没能进入司法程序。
上海市消保委就“幸运”得多。
2015年7月1日,上海市消保委就手机预装应用软件引发侵权责任纠纷问题,分别将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起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这便是消费公益诉讼打响的第二枪。
虽然这起诉讼最终是以裁定准予撤诉的方式结束,但公益诉讼通过司法程序,倒逼被告改变了不合理做法,其他手机厂商也纷纷表态将改变预置软件不可删除的做法。特别是2016年年底,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可卸载,明确了生产者和服务者的管理、告知等责任,这让更多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了保护。而公益诉讼的意义也正在于此。
再往后,吉林、江苏和广东三地消费者组织也大张旗鼓地提起了公益诉讼。其中,吉林省消协胜诉,江苏省消协因被告同意按要求整改而撤诉,广东省消委会的起诉目前还在进行之中。消费公益诉讼似有星火燎原之势。
多年前,电视剧《上海一家人》热播。其片尾曲这样唱道:“走出去,前边是个天。”是的,近几年来,一些省级消费者组织从积蓄力量到初试锋芒、剑舞四方,在实践中促进消费公益诉讼制度逐步完善,闯出了一片新天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