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购置税控设备 可抵减增值税

25.04.2016  18:30

  厦门日报讯(通讯员 施恭林 记者 陈泥)5月1日起,随着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地税机关将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税务部门昨日提醒说,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除特殊情况规定外,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改革全面推开前,防伪税控设备的购置等事项是试点纳税人最想了解的。记者昨日从湖里国税部门了解到,湖里区本次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营改增”纳税人共计2034户。这些“营改增”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都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还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此外,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也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据悉,湖里国税目前已设立“营改增”专项业务厅,实现了一次办结文书受理、审批、税控发行、发票发售等工作,纳税人完成审批事项可现场即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