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改革:强化对腐败和特权治理高压
不久前,中央审议通过了《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出台有何重大意义、有哪些亮点?记者日前就这些问题专访了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
用改革的思路和方法来解决深层次问题
记者:为什么要出台《实施方案》?
高波: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以“零容忍”态度严惩腐败。从巡视制度改革到网络监督拓展,从职能定位转变到内部机构调整等,一系列改革举措相继实施。《实施方案》是这些有效举措的集成和优化,是反腐败理论认识成果、实践创新成果、制度建设成果的提升和固化。
另一方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作出重要部署,列出了一系列“任务清单”。中央纪委坚决贯彻党中央的决策,落实三中全会决定要求,深入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在改革中推进,在创新中发展。《实施方案》起到了改革“后评估”和落实再督促的双向功能。
此外,目前一些制约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体制障碍依然存在。比如查办腐败案件的机构、资源比较分散,难以形成有效合力;一些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与老百姓的期待还有差距等。《实施方案》直指长期以来形成的一些纪律检查体制“病灶”,用改革的思路和方法来解决深层次问题,是反腐败攻坚克难、取得实效的根本路径。
体现了问题导向、责任导向和执行导向
记者:《实施方案》在哪些方面对纪检体制改革进行了重点部署?
高波:《实施方案》充分体现了问题导向、责任导向和执行导向。其改革重点有以下几点:
——“两个责任一起扛”。明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要求“两个责任一起扛”,种好“责任田”。各级党委要成为权责对应、名实相符的责任主体,党委书记对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全责、首责、总责,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不分家,都扛起“一岗双责”。纪委在深化“三转”背景下,牢牢锁定“监督、执纪、问责”三个关键词,把更多力量放到主责主业主项,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两个‘上’为主”。把纪委两项重要权力——查办案件的事权和干部提名的人权“上提”,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改革“落地”,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更好地支持和指导下级纪委聚焦主业、履行职责。
——“两个全覆盖”。一是加快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现全覆盖,强化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实质性监督。二是实现巡视工作全覆盖,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推动常规巡视和专项巡视同步深化。
——“两个人群一起管”。一是对领导干部“本人”即权力行使者加强监管,如完善防止领导干部利用公共权力或自身影响谋取私利的法规制度,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任职回避方面的法规制度等,强化党内诚信和党内监督。二是对领导干部“家人”即利益相关人加强监管,如重点关注和规范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担任公职和社会组织职务等情况,加强对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等。
着力构建反腐败工作的“无缝网络”
记者:《实施方案》呈现出哪些亮点?
高波:我感觉,《实施方案》有不少亮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进一步构建治党管党的责任落实体系。《实施方案》着力构建起党内治理、党内监督的责任链条、责任体系和问责机制,特别是对“谁来负责、如何问责”作出了清晰界定,提出了工作要求。如根据十八大之后的实践进展,要求推动各级党委(党组)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着力构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无缝网络”。
——进一步传导上下联动的党内监督压力。《实施方案》提出的一些重要改革举措,都是从中央纪委机关首先改起,自上而下推动整个纪检监察系统的改革工作。一方面,要督促各级党委(党组)层层传导压力,制定落实主体责任的具体措施。另一方面,实行纪委书记向上级纪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各级党委向上级党委报告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等,同时要加强和完善纪检机关内部监督机制,防止“灯下黑”、确保自身硬。
——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机关的主业主责。明确纪委职责定位,清理有关议事协调机构,把不该管的工作交给主责部门,把应该管的工作切实管好。调整纪委机关内设机构,聚焦中心任务,把更多资源力量投放到反贪惩腐的主业上,使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能定位更加清晰。如中纪委先“做减法”,将中央纪委监察部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从125个清理到14个;再“做加法”,通过机构改革增加查办案件的机构力量,做大做强主业,为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的体制改革提供了“模板”。
——进一步强化对腐败和特权的治理高压。体制改革是“投入”,打击贪腐是“产出”,要通过相关改革提高效率、形成震慑、保持高压。如通过巡视制度改革、网络监督提速等,形成正风肃纪的强大舆论声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