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头文件也不得“任性”!福建表决通过一项重要法规
7月2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将于明年元旦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将成为新形势下管好“红头文件”、杜绝文件“任性”的一个重磅之举。
提升备案审查能力 加强制度刚性约束
在我国,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之外,还有行政立法、地方立法等多种类型的法规文件以及各级政府以“红头文件”形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因制定主体不同,有的规范性文件出现与上位法相抵触的问题,有的出现互相“打架”,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目的就是要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实施,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备案审查制度包含备案、审查和处理等方面。一方面,制定机关要按照要求将规范性文件报送本级或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另一方面,备案机关应当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与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不相符、或者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并有权撤销。
1991年,福建在全国率先制定了《福建省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开始探索备案审查工作机制。2005年和2007年又分别出台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15年赋予设区市立法权后,我省备案审查工作任务逐年增加。
2017年,四位法学专家就我省及其他部分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超生即辞退”条款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认为当前国家人口形势已经发生重大变化,超生即辞退的规定与当前国家计生政策取向不符,建议予以修改。根据专家的审查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启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审查,并于当年修改了条例,及时删除这一条款。此举对于适应新形势,从法律制度层面上落实并推动计划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这是我省近年来备案审查工作中的一个典型案例。像这样通过备案审查纠正规范性文件中存在问题的事例还有不少。
据了解,2019年,省政府、各设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市政府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65件,提高备案审查效率迫在眉睫。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介绍说,党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工作要求,要求“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由原来以登记备案为主进入了登记备案和审查纠错全面发展的新阶段。我省原来制定的备案审查规定,在报备范围、工作程序、审查纠错措施等方面都已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为提升备案审查能力、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刚性约束,更好地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非常必要。
此次条例的一个重要修改,是实现了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全覆盖”,即在以往将地方各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的基础上,明确将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纳入了备案审查范围,确保所有“红头文件”合乎法治精神。
对普通公民而言,参与备案审查的渠道将更加多元化。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备案审查工作机制,畅通提出审查建议的渠道。
7月22日,省人大常委会上线了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受理平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登录福建人大网(www.fjrd.gov.cn),选择“备案审查建议征集”模块,进行审查建议在线提交,实现了备案审查“一键直通”。这既拓宽了公民提出审查建议的渠道,也大大提升了备案审查工作效率。而此前,公民往往是通过向各级人大写信的渠道就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提出备案审查建议。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表示:“任何一位普通公民,通过提出审查建议,就有可能推动国家权力机关启动审查程序,以此表达利益诉求、寻求法律救济。因此,备案审查制度能够吸纳民意对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反馈,切实依法保障各方权益。”
此外,条例结合我省备案审查工作实践,对依职权审查、依申请审查、专项审查的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和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合法性审查标准,对不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范围的规范性文件,还规定了移送审查和分级审查的处理程序。
“条例的出台,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维护国家法制统一,适应备案审查工作新形势和新任务具有重要意义。”该人士表示。(记者 郑昭 刘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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