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 打造纠纷调解“快车道”——福州市人民调解工作纪实

23.07.2015  18:29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23日讯     近年来,福州市积极研究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探索化解矛盾纠纷的新途径、新手段,在全省率先全面启动县级人民调解中心建设。同时,率先推行开展检调、公调,积极开展诉调对接工作,以人民调解方式化解民事间纠纷,为当事人开辟了解决矛盾的“绿色通道”。

  让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

      县级人民调解中心
  筑牢维稳第一道防线
  2011年,福州市委、市政府把县级人民调解中心建设作为“为民办实事”项目,福州市司法局高度重视,在建设过程中边摸索边调研边总结,制订出台《关于规范县级人民调解中心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县级人民调解中心外观标识和内务制度公示的通知》等指导性文件,并作出全面部署。当年就实现了县级人民调解中心全市全覆盖的目标。
  为全面提升县级人民调解中心的服务水平和整体实力,调解中心在软硬件设施下都下了很大功夫,在队伍建设上建立“专职专用专酬”、“调解人才库”调解队伍,更有针对性地解决了各类纠纷。全市县级人民调解中心在调解专业性较强或较复杂疑难纠纷时,通过邀请“调解人才库”中相关兼职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也可以让纠纷当事人在“调解人才库”中随机选择调解员,体现了人民调解的民间性和中立性。
  此外,在全面建立健全县级人民调解中心的机制后,以县级人民调解中心和乡镇(街道)人民调委会作为平台,福州市人民调解中心实现与公、检、法之间的良性互动、有效对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处理民间纠纷中的优势,使更多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公调对接
  民调进所暖人心
  2012年3月,福州市司法局会同市公安局,从全市实际和实效出发,认真研究细化对接范围,科学规范地对接流程,建立了受理、取证、移交调处、联系协作等工作制度。同时,率先在全省制定出台《人民调解与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对接工作指导意见》。
  2014年6月,福州市苔[录][艹]司法所成功调解了一起故意伤人而引发的公调对接案件,双方就民事赔偿方面自愿签署协议达成谅解。原来,来自于南平建阳徐市镇范墩村的王某,在苔[录][艹]的船老板林某处打工,主要负责鱼货买卖。初上船时,林某便以办船员证的名义将其身份证扣留。5月26日,王某因思念家人,便向林某提出回家并要求归还身份证,随即发生纠纷。林某的小腿被王某拿刀砍伤,经鉴定为轻伤,王某因故意伤人被连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王某的妻子叶某得知此事,茫然无措。因为家中上有一个残疾无法自理的哥哥需要照顾,下有念书的儿子需要抚养,自己又常年患病,只有王某一人赚钱养家。于是,公安机关建议叶某通过公调对接来调解。最终,双方签署调解协议,林某对王某的冲动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至此,案件圆满划上了句号。
  公调对接针对当事人的特殊情况,联合公安机关进行人性化的调解,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在这个基础上,还制定出台了《关于部分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试行在公安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室的通知》。全市基本实现了向辖区人口3万人以上的公安派出所派驻人民调解室,“公调对接”由“移送制”为主改为“派驻制”,大大缓解了公安机关警力不足的压力,达到多方共赢的局面。
   诉调对接
  缓解纠纷显温情
  2012年4月,福州市司法局与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制定出台《关于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相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成立了诉调对接办公室,构建起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对接机制。据了解,全市县级人民调解中心平台设立专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基层法院诉前、诉中委托的案件。这利于帮助、引导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析法明理、合法自愿的基础上消除隔阂、化解怨气,真正做到释疑解惑、息诉罢访。
  2013年11月8日,寿山乡叶洋村村民詹某勋与詹某亮因房屋防洪排水沟问题引发纠纷互不相让,最后发展到两家不断争执,甚至要大打出手。寿山司法所接到詹某勋的调解申请后,第一时间组织调解员赶到现场,召集双方当事人来到叶洋村调解室。掌握当事双方的想法后,调解员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耐心地讲解了我国《物权法》、《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相邻关系的法律法规。经过调解员一整天的耐心调解,詹某亮认识到自己当时盖房时没有考虑到排水问题,应对损坏詹某勋家的墙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年11月19日,调解员回访时见纠纷双方都已按协商结果履行到位,才就此结案。
  “诉调对接使人民调解在更多领域内、更大空间上发挥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缓解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压力,彰显出法律的威严和温情。”一名调解工作的负责人这样说道。
      检调对接
  平息纠纷促和谐

  2011年11月,福州市司法局在认真总结检调对接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还会同市检察院制定出台操作性、指导性较强的《检调对接工作指导意见》,在全省率先全面推广建立检调对接机制。检调对接工作以县级人民调解中心为依托,检察机关在办理轻微刑事和民事申诉案件中引入人民调解机制,促使案件当事人达成谅解。
  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民事申诉案件及涉检信访案件过程中,属于检调对接范围内的可以依托县(市)区人民调解中心调解。对于经调解达成的意见,由人民调解中心提出案件处理的书面建议。检察院侦监、公诉、控申等部门对于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的刑事案件,在按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过程中,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并参考人民调解中心的建议,依法作出建议侦查机关撤销案件、不捕、不诉的决定。
  “‘检调对接’始终把重心放在‘和’上,凸显出人民调解在大调解格局中的基础性作用,基本实现了小矛盾不出村居(社区)、大纠纷不出乡镇(街道)、重大疑难复杂民间纠纷不出县(市)区目标。”福州市司法局分管人民调解工作的负责人这样说道。
   医患调解
  打造人民调解新名片
  福州市委、市政府把建立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列入重要议程,于2010年1月正式成立福州市医患纠纷调解处置中心,负责调解处置省、市属36家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今年上半年,全市医调机构共接访医患纠纷投诉173件,立案145件,结案119件,结案率82%,赴现场应急处置重大医患纠纷78起(165场次)。
  目前,市医患调解中心已建立涉及医学、法学、法医学等多个学科的专家库,实行专家会商机制,对纠纷案例进行分析评估。现有医学专家库专家226名、法学专家库专家35名、法医学专家库专家15名。
  1月6日,一名产妇因“胎动消失半天”到某医院复诊,后顺产分娩一个男性死胎。家属认为医院有过错,拒绝移走死胎,并强行占据产房……纠纷发生后,医院不断与产妇及其家属沟通均无果。1月16日,市医调中心接到事发医院的紧急电话,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当天上午,调解员分别与医患双方沟通;驻会医学专家认真查阅所有病例,对诊疗过程和责任归属作出了初步判断;调解中心主任还亲自到产房查看了停尸情况。调解员组织医患双方召开协调会,明确指出:根据病历记录,胎儿死亡属于意外,与医方的诊疗措施不存在因果关系,但医方在与产妇家属的告知沟通等方面存在不足。经过几轮协商,当晚7时,医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医方给予产妇适当的经济补偿。这起纠纷一天内就得到顺利解决。
      据了解,市医患调解中心还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由市司法局定期邀请省市综治、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领导及医疗机构负责人参加联席工作会议,共同交流探讨当前形势下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此外,根据实际情况,对于部分经过调解达成协议的纠纷,医调中心还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进一步确立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见习记者 孙文 通讯员 林航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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