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精神病人路上“巧遇”酿惨案 双方家属监护不力均担责

15.12.2015  21:02
  近年来,精神病人伤人事件频现报端,为社会安全埋下隐患,挑动着公众敏感的神经,大家对精神病人管制、肇事归责等问题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那么,我们要如何面对精神病人频频“犯事”,他们该被怎样收容救助,又会受到法律何种处置呢?建瓯法院通过近日审结的一起精神病人故意杀人案来谈谈这些问题。

  精神病人将人数棍捅死,手段残暴不忍视

  2014年12月的一天,蒋某从家中独自骑车经过该市水西路段,见被害人张某走在路上便前去搭讪,随后,将张某带到附近一处偏僻地下室内,把她反锁在内。

  蒋某出门寻得木棍返回地下室,孤立无援的张某被限制了行动自由,动弹不得。两人素未谋面,蒋某却凶狠地将木棍从张某下体插入直至肺部,连捅数下,致使张某内脏多处被刺穿,流血不止而死。“我儿子虽然脑袋有点不正常,但平时看去也好好的,不会做什么伤害人的事。都怪我们糊涂啊,没有看管好他,才酿成这种大祸!”事发后,蒋某的家人哭诉道。

  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依法被判强制医疗

  同年12月底,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他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为智力残疾人,残疾等级三级,作案时不具备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惩治犯罪、改造罪犯是刑罚的目的,但对于一个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为何这么做,甚至无法对刑罚做出正确反应的精神病人而言,惩罚既违背了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标准,也难以实现改造和预防再犯目的,这样的“”失去了实质意义。因此,蒋某被认定无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今年4月,当地检察院向法院申请对蒋某强制医疗。

  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蒋某故意杀人,实施的暴力行为严重危害了他人人身安全,手段残忍又恶劣,同时考虑到放归社会很可能会继续实施危害行为,建瓯法院审理决定,对蒋某强制医疗。

  承办法官介绍到:人们对强制医疗难免陌生,事实上,它是一项为了避免社会危害和保障精神病患者健康利益而采取的特殊措施,由检察机关提起申请,由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这项措施在限制他人生自由的同时也对所患精神病进行治疗。

  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看管不力均担责

  “好端端一条人命难道这样就了结了?我们的损失要怎么补偿呢”,谈起这件事,受害者家属泣不成声,情绪起伏很大。虽说精神病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依然要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的损害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今年6月,张某家属将蒋某、其监护人蒋某亮与陈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总计35万元。

  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被害人张某同为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一级。审理查明,事发当天,双方监护人都没有陪伴在其身边,没尽有应有的监护责任,张某的监护人存在重大过失。承办法官经过综合认定,依法减轻蒋某亮、陈某的责任,判处双方监护人担责各半。

  法官说法:精神病人是社会中的特殊人群,精神病人肇事现象更是一个社会问题,不仅需要家属看管好、护理好,更需要健全救治体系、完善收治管理,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帮忙。一方面让精神病患者接受正规治疗,利于他们恢复健康,另一方面,也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保障了公共安全。 责任编辑:林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