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局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的通知
闽粮法〔2015〕193号
各市、县粮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办事难、办证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5〕119号)、省效能办《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即办制度和限时办理承诺制度的通知》(闽效能办〔2015〕1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审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审批速度
(一)规范办理条件。各市、县粮食局要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资格条件,不得擅自增设办理条件。
(二)精简申办材料。除《福建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闽粮法〔2012〕2号)第十一条规定的申办材料以外,各市、县粮食局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三)缩短办理时间。有条件的市、县粮食局可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列入即办事项目录清单。未列入即办项目清单的,要进一步加快审批速度,并严格将承诺办结时限控制在法定时限的60%以内。
二、提高服务水平
(一)加强信息公开。要认真编制服务指南,列明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年检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并附示范文本以及常见错误示例,做到具体详实、一目了然,内容发生变更时要及时修订。服务指南摆放在醒目位置,同时在单位网站显著位置公布,并提供电子文档下载服务。
(二)强化责任落实。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便民服务各项制度和措施,明确行政审批工作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建立完善服务评价和反馈机制,自觉接受媒体和群众监督。要加强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管理,使其牢固树立为民服务宗旨意识,做到热情服务、依法办事。对行政审批工作人员慵懒散拖、不负责任、推诿扯皮,或不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等问题,一经发现,要必须严肃处理。
(三)加强业务学习。定期组织负责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审批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学习行政审批方面的政策法规和专业知识,安排人员参加专门培训,提高业务素质水平。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加强对下放审批项目监管。省局行业管理处要着力做好衔接服务工作,研究具体措施,指导各市、县粮食局有效开展监管工作,确保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审批项目下放后任务到位、责任到位、管理到位。
(二)明确监管职责。各市、县粮食局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权责一致原则,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健全相关制度,依法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并按规定上报审批数据报表。
(三)改进监管方式。要以“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审批事项为基础,建立本区域内的粮食市场主体名录库,加强对粮食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采用“双随机”抽查的工作机制,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名单和检查人员名单,为各类粮食企业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逐步建立并完善粮食市场主体诚信档案,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生产经营状况、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实行分类监管。对违法违规、失信企业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市场主体,要根据情况适当增加随机抽查频次,实行重点管理。
各市、县粮食局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行政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建立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加强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粮,促进我省粮食市场的健康发展。
福建省粮食局
201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