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系统治理“餐桌污染”专项检查的通知
闽粮行〔2015〕84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5〕39号)、《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粮食系统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闽粮行〔2015〕58号)精神,决定在全省粮食系统开展2015年上半年治理“餐桌污染”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国有粮油加工企业(含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生产经营的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
(二)应急大米和应急小包装食用油承储企业;
(三)国有粮食批发(含批发市场)、销售企业(含骨干粮店)和军粮供应站(点)。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内容
1.企业原料或商品来源情况;
2.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况;
3.企业粮食进货质量安全检测情况;
4.企业建立粮食质量档案情况;
5.产(商)品实物卫生质量情况,“放心粮油”销售情况。
(二)检查方法
1.现场检查:由各设区市粮食局(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下同)组织,选派熟悉粮油加工、购销、军供、质量管理的业务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组成检查组,按检查内容深入企业逐项进行检查,对现场检查发现有问题的粮油要追查其来源,并按有关规定处理,被污染的粮食严禁非法销售加工。
2.卫生监测:对在售粮油产品进行质量安全监测(具体监测样品数分配见附件1)。监测项目:除监测国家标准规定质量指标外,大米加测镉,小麦粉加测过氧化苯甲酰,食用植物油加测黄曲霉毒素B1。承检单位为各设区市粮食质量监测机构,检测费用由各设区市自行解决。
三、检查时间
各设区市粮食局应在6月上旬开始安排专项检查,并于7月10日之前将“福建省粮食系统治理‘餐桌污染’专项检查情况表”、“监测结果汇总表”(附件2)及“专项检查情况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省局行业管理处。
四、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粮食局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本次专项检查工作。
(二)在本次检查期间,省局将结合今年质量安全抽查计划,对政策性用粮进行抽查,作为评价和考核设区市粮食质量安全工作的内容之一。
(三)设区市粮食局要对辖区内专项检查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抓好问题粮食企业的整改。
附件:1.福建省粮食系统治理“餐桌污染”专项检查监测样品分配表(点击下载)
2.福建省福建省粮食系统治理“餐桌污染”专项检查监测结果汇总表(点击下载)
福建省粮食局
201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