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局转发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粮油仓储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闽粮行〔2014〕165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粮油仓储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粮展〔2014〕2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局属各单位要按照《关于开展粮油仓储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的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并结合《福建省粮食局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闽粮行〔2014〕114号)的要求,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领导,精心安排,细化措施,明确责任,有序推进。
二、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局属各单位要紧密配合当地安监、消防部门,对被消防部门认定为火灾高危粮油企业单位(粮库),要严格按照《福建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闽政〔2013〕139号),进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三、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局属各单位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加大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行动力度,此次排查重点:粮库、露天储粮、危仓老库、电气设备以及库区周围环境等重点区域和隐患节点、生产经营场所、出租场所、学校等,整治重点:一是未经消防设计审核的在建工程;二是未经消防验收的粮库、生产经营场所、出租场所等;三是年久失修消防设施,仍在使用的粮库、出租库房等;四是储粮用的化学品使用企业、“三合一”、“多合一”场所以及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对排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要立即治理,一时无法解决,要责令被查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时间及整改责任人,并跟踪整改。
请设区市粮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局属各单位于2015年2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和汇总表(见附件)报至省局行业管理处。
联系人:林艳星
联系电话(传真):0591—87535113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福建省粮食局
201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