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粮食系统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粮行〔2015〕58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省粮油质量监测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5〕39号)要求,现结合粮食行业实际情况,将《2015年全省粮食系统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粮食局
2015年4月10日
2015年全省粮食系统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5〕39号)要求,现结合粮食系统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推进《福建省建设“食品放心工程”三年行动方案(2014-2016)》,持续开展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进一步提高粮食食品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目标任务
治理指标:原粮卫生抽检合格率达90%以上。
工作任务:定期对粮食收购、储存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进行抽查与监测,组织开展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
治理对象:国有粮油加工企业、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粮油批发企业(含粮油批发市场)、粮食购销企业、储备粮承储企业、军粮供应单位。
三、保障措施
(一)由各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负责,加强系统内国有粮食销售企业(包括定点骨干粮店、粮食批发市场)的质量安全管理,严把粮油进货质量安全关;继续实行军供粮油定点供货制度,军供粮油必须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采购和供应。
(二)按粮权归属、分级监管原则,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储备粮油质量安全监管,督促储备粮承储企业执行储备粮油品质半年检测、储备粮油进出库卫生质量检验制度,并定期填报《福建省国有粮食企业储备粮油品质监测情况表》。
(三)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照《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对社会原粮和政策性用粮卫生质量进行抽查。辖区内的粮食收购、储存、加工等环节的原粮卫生质量抽检、军供粮油卫生质量抽检每年不少于2次,并按要求填报《福建省政策性用粮和原粮质量卫生抽检情况表》。对卫生质量不合格的粮食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防止流入口粮市场。对卫生质量不合格的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排查和无害化处理。
(四)由各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已通过计量认证的粮油质量监测机构,对粮食系统内的粮食加工、销售企业的大米、小麦粉、食用油按季度抽查,并填报《福建省粮油质量监督检查情况表》,于每季后5日前汇总上报。
(五)由各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分别于6月和元旦、春节期间组织系统内粮油质量卫生专项检查。
(六)由省粮油质量监测所负责,各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开展2015年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
(七)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已获得“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称号企业生产的米、面、油产品的进行质量安全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企业,由省粮食行业协会取消“放心粮油企业”称号。
(八)由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粮食经营者、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建立质量管理档案,未建立收购、进货档案的,责令整改,予以警告。
(九)由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每半年对县(市、区)治理“餐桌污染”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协调,并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落实有关科(股)室的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机制。
(二)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将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纳入年度工作目标,与其他工作同考核、同布置,并将任务分解到各责任单位,做到责任到岗,落实到人。
(三)各设区市粮食局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工作任务的要求认真开展治理工作,落实依法组织开展粮食质量和卫生监督抽查与监测所需的费用,确保各项工作抓实抓好,及时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