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

21.05.2014  19:40

闽粮检〔2014〕39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国粮办检〔2014〕57号),结合2014年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会议精神,提出《2014年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福建省粮食局

                                                                      2014年4月9日

 

2014年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

2014年,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粮食工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全国粮食流通工作会议确定的“稳中求进,改革创新,守住底线,加快发展”的要求和“一大战略”“五项改革”“两项工程”的目标任务,大力开展“监管能力提升年”活动,进一步加强监管,加强体系建设,加强科技支撑,切实履行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职责。

        一、大力开展“监管能力提升年”活动

开展“监管能力提升年”活动,着力做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监管体系。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市场监管和粮食安全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体系建设。一是继续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稳定和加强监督检查机构,落实人员编制、配备执法工具,保障工作经费。二是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本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配套制度。将《粮食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流程图》,以及相关制度在办公场所张贴公示;组织开展省级专业人才库人员培训,大力开展执法资格和执法业务能力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二)创新监管机制。各地要发挥自身优势,加强与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联合执法,完善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毗邻地区粮食部门要建立执法联动机制,消除监管盲区。

(三)提升监管手段。加快推进粮食库存检查、检查工作日志、监管对象档案信息管理、诚信评价、案件查处等工作的电子化,为下一步推进动态信息系统建设打好基础。

(四)提高监管质量。进一步突出监督检查工作的问题导向,对库存检查、专项检查、例行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开展整改“回头看”,能现场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马上整改的要明确整改期限,确保整改到位。加大处罚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对违规企业依法依规处罚到位。加强行政层级监督,日常监管工作由本级负责,案件查办以上级为主,加强监管效能的对上调度,确保监管信息上下畅通。

        二、扎实开展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检查

(一)强化政策性粮食收购检查,守住农民“种粮卖得出”的底线,保护农民的利益和种粮积极性。开展粮油收购“五要五不准”守则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及时组织对储备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配合财政等部门落实储备订单粮食直接补贴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到位。各地要重点围绕储备订单粮食收购政策执行情况、计划指标落实到户情况、粮食直接补贴兑现方式、收购品种、价格、质量标准公示情况、服务质量等方面开展监督检查。

(二)强化对政策性粮食出库的检查,守住“吃粮买得到”的底线,保护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加大“出库难”问题的整治力度,加强与粮食批发市场、中储粮分支机构的沟通,及时掌握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和出库动态,督促承储企业自觉履行出库义务,严肃查处掺杂使假、拖延阻挠出库、索取不合理费用等违规行为。

三、扎实有效做好全国粮食库存检查

(一)严格按照国家粮食局等4部委《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4〕25号)要求和我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部署,对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和国家临储进口粮)、地方储备粮,以及国有粮食企业的商品粮库存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检查责任,切实整改发现的问题,落实检查工作经费,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规定,确保检查质量和效果。

(二)认真完成好国家粮食局委托的检查事项。委托地方粮食部门对中央储备粮进行在地检查,是进一步加强中央事权粮食库存监管、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重要举措。各设区市粮食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务必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大局出发,积极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成立联合领导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2014年福建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普查工作,确保委托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四、全面开展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

(一)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和收购市场检查。定期核查粮食收购资格,配合有关部门取缔无证无照收购。开展粮食收购活动检查,加强对粮食经纪人和跨区域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检查,加强对粮食经纪人培训和督导,进一步规范粮食经纪人的收购行为,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售粮款、违反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等行为,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今年将在秋粮收购期间组织开展全省粮食收购专项检查。

(二)开展对粮食经营者履行相关义务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粮食经营企业建立经营台账,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粮食经营者履行粮食库存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的情况。

(三)建立健全粮食经营者信息档案,实现监管档案全覆盖。严格落实监督检查工作日志制度,强化层级监督。

(四)组织好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评价试点工作,总结经验,适时推广。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探索建立粮食经营诚信体系,探索黑名单制度,逐步实现对粮食经营者分类监管。

五、加大涉粮案件的查处力度

(一)加强对媒体舆情的搜集、研判,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涉及政策性粮食购销、出库和库存管理等方面案件加大查处力度。突出治理政策性粮食收储中的“打白条”“出库难”“转圈粮”等问题,适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二)进一步规范案件受理、查办、结案等工作程序。及时受理涉粮举报投诉。建立案件受理查办信息上报和案件通报制度。重点案件由上级部门直接组织查办,查办结果及时上报备案。重大典型案件要及时通报,形成威慑和警示。

(三)加强案件卷宗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和案件评审工作。剖析典型案例、探索发案规律、总结办案经验,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纠正,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

六、继续开展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各地要依据标准严格审核,做好第四批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推荐工作。组织好示范单位工作经验的总结交流、宣传推广工作,切实发挥示范单位的引领带动作用。加强对前三批示范单位工作的指导和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要退出示范单位行列,考核结果上报国家粮食局。

此外,各地要切实加强信息报送工作,信息报送要及时、准确,突出本地特点,为更好地开展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提供信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