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加强出入库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闽粮行〔2016〕233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饲料工业公司、闽粮购销有限公司:
为加强粮食质量监管,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出入库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粮食经营者企业主体责任。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完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制度建设,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首负责任,落实质量安全相关人员岗位责任,严格执行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追究制度。存储企业要建立和完善粮食企业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库存粮食质量安全自查制度、粮食企业索票索证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粮食销售记录制度等,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档案,规范记录质量信息,明确粮食入库、储存、出库销售质量责任人,确保质量可追溯、责任可追究、问题可溯源。
二、 加强库存粮食质量管理。 粮食经营者储存粮食严格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要求,定期进行粮情检查和品质检验,确保粮食储存安全。要对粮食储存过程中的温度、湿度等条件进行管理,防止霉变。
三、严格实行粮食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 粮食收购及其他经营者对入库的粮食要按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特别是加强农药残留、真菌毒素、重金属等指标的检验,确保入库粮食质量。
四、 实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 储存粮食销售出库时,必须按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销售的粮食应当与检验报告相一致。承担代储业务的粮食收储企业,同样承担粮食入库和出库检验把关责任。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销售出库,可由存储企业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不能自行检验的,可委托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销售出库,应当经过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五、 加强组织领导。 各设区市粮食局要切实按照国务院有关加强粮食质量安全工作的部署,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分解细化任务,明确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出入库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任务,责任处室和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构建起层层分工负责、上下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福建省粮食局
2016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