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做好承接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审批项目下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闽粮法〔2015〕32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根据《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闽审改办〔2015〕2号),明确原来在省粮食局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审批项目,下放到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的十条意见》(闽政〔2011〕77号),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明确承接单位权责,现就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省级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承接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粮食经营者已办理工商登记并在省粮食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的,其审核、换发新证等工作,均转由承接地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已建立档案资料的接续工作,由省局行业管理处与有关市、县粮食局具体衔接。
二、粮食经营者在办理工商登记后,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按照在地原则和《福建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
三、省级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下放至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承接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增强责任感和服务意识,按照在地、便民、高效的原则,主动承接,积极做好服务工作。
四、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健全和完善服务体系,确保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福建省粮食局
2015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