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局关于下达2015年秋季全省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抽查任务的通知

16.11.2015  12:40

闽粮行〔2015〕195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粮油质量监测所、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粮食局  中储粮福建分公司转发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5年秋粮收购和秋季安全储粮并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闽粮检〔2015〕173号),为进一步加强库存粮食的质量安全监管,省局决定组织开展2015年秋季全省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与内容

省、市、县三级库存粮食库存原粮质量、储存品质、卫生指标和质量管理等情况。全省共抽取100份原粮样品,其中:稻谷70份,小麦30份(样品具体分配情况见附件1)。

(一)粮食质量检验与判定

稻谷:色泽气味、出糙率、整精米率、杂质、水分、黄粒米。

小麦:色泽气味、容重、不完善粒、杂质总量、水分。

原粮结果判定按照现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执行,主要项目有一项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判定为不合格。

(二)粮食储存品质检验与判定

稻谷、小麦按照《谷物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20569~20570-2006)国家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和判定,判定结果为宜存、轻度不宜存或重度不宜存。

(三)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与判定

  1.检验的主要指标

稻谷:镉、铅、汞、无机砷、黄曲霉毒素B1、农药残留。

小麦:镉、铅、汞、无机砷、黄曲霉毒素B1、呕吐毒素(DON)、玉米赤霉烯酮、农药残留。

其中:农药残留检测敌敌畏、马拉硫磷、毒死蜱、甲拌磷、三唑磷等项目。

2.检验方法与结果判定

黄曲霉毒素B1、呕吐毒素(DON)、玉米赤霉烯酮等真菌毒素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2011)规定的检验方法和限量标准进行检验与判定。镉、铅、汞、无机砷等重金属和农药残留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和《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4)中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和判定,其中稻谷的镉按照0.2mg/kg和0.4mg/kg两个限量分别判定并计算超标率,小麦的无机砷判定执行《粮食卫生标准》(GB  2715-2005),检验试样制备同真菌毒素。其他项目的检验方法与结果判定按相应国家标准方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规定的,则判为不合格。

二、扦样实施方案

(一)扦样原则

按照附件1《2015年秋季福建省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抽查样品分配表》确定的抽查库点、货位和粮食品种进行扦样。因熏蒸等原因库点无法扦样,需更改抽查库点的,应提供证明并取得省局行业管理处同意后,方可变更抽样库点。 

(二)扦样时间

2015年11月16日至26日完成扦样工作。

(三)扦样要求

委托省粮油质量监测所具体负责扦样和样品检测工作。省粮油质量监测所要选派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依照《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发〔2010〕190号)和《关于〈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解释》(质检办便函〔2011〕5号)的有关规定,做好扦样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扦样。

每个廒间(货位、仓房)的扦样份数不得超过1份。样品一式二份(每份样品数量:小麦不少于3kg,稻谷不少于2kg),其中一份由被查企业留存,一份由监测所检验。扦取的样品应在被查企业所扦仓房(或货位)进行现场分样,经扦样人和被查企业代表签字认可后加贴标签及封条。扦样人员应现场填写《粮食质量检查扦样登记表》(见附件2),绘制扦样布点图,准确记录样品的品种、代表数量、储粮性质、产地及收获年度、标称的入库质量等级等原始信息,表中无填写内容的空格以“/”填充,所填信息须由扦样人和被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粮食质量检查扦样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留被查企业,另一份随样品送交省粮油质量监测所。

(四)样品递送与保管

省粮油质量监测所对扦取的样品在运送和传递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样品包装完好,防止雨淋,避免高温和光照,尽量缩短在途时间,确保样品在递送和保管期间不发生质量异常变化。备检样品应在低温条件下保存3个月。

四、检验结果的汇总和报送

省粮油质量监测所负责对样品检验数据进行汇总分析,按不同性质的粮食编制汇总表,并于12月25日前将检验数据、汇总结果及分析报告以电子和纸质版报送省局行业管理处和监督检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落实责任。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承储单位,要加强领导,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分工,提高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和意识,要积极配合省粮油质量监测所做好库存粮食的扦样工作。

(二)严肃扦样,严格检测。省粮油质量监测所扦样时要严肃扦样,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扦取样品,对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严格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进行检验和判定,对临界和超标样品要认真复核,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并如实按期报送检验结果,不得弄虚作假。检验结果的传递与保存要按保密规定执行。

附件:1.2015年秋季福建省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抽查样品分配表

            2.2015年秋季福建省库存粮食质量抽查扦样登记表

            3.2015年秋季福建省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抽查样品登统表

                                                                  福建省粮食局

                                                                201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