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自查评分工作的通知

27.12.2016  18:43

闽粮安考核办〔2016〕12号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近期国家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做好2016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自查评分工作的通知》(粮安考核办〔2016〕7号)。为规范各地考核自评工作,确保考核顺利进行,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5〕16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6〕163号,以下简称闽政办163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评分标准调整

因国土资源部调整了个别考核评分标准,为使对各设区市(区)考核与国家对我省考核相一致,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对闽政办163号文件附表中考核评分标准进行了相应调整。

(一) 第1项考核指标“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2016年度考核评分标准调整为“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设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6〕227号)执行,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和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二) 第7项考核指标“高标准农田建设”的2016年度考核评分标准调整为“建设任务全部完成的,得2.4分;建设任务完成率超过90%不足100%的,得1.4分;建设任务完成率超过80%不足90%的,得0.4分;建设任务完成率低于80%的不得分。抽检的各项工程建设质量均达标的,得0.8分;任何一项工程建设质量不达标的不得分。建设管理规范、实行统一上图入库管理的,得0.8分;否则不得分。”

具体见本通知附件《××市(区)2016年度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自查评分表》。

二、自查评分内容

各地在开展自评时,只对定量考核指标进行打分,不需要对定性考核指标打分。为方便省农业厅、粮食局、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对定性指标评分,各地在开展自评时,要对涉及定性指标的相关工作情况在总结报告中单独反映,并附相关资料作为定性考核评价依据。

三、自评报告参考式样

为便于对各地自评报告的汇总,我们提出了《××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关于2016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总结报告(式样)》(见附件),供各地撰写自评总结报告参考。

四、自评报告附件要求

自评打分的依据全部作为自评报告附件,并单独汇编成册,包括封面、目录、正文3部分。按照自查评分表中的58项年度考核目标,逐项提供自评打分依据材料。每项打分依据材料设置文件资料清单名称,如“1、耕地保有量文件资料清单”,清单注明“编号、文件名称、文号、发文单位”等信息。

涉及定性指标的相关工作资料单独装订,供定性评估打分使用。

五、文件资料的报送

考核自评总结报告及全部文件资料需提供电子版,存储光盘随纸质材料一并于2017年2月28日前报送省粮食局、农业厅、发改委,同时抄送省考核办及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涉密文件资料报送按照保密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关于2016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总结报告(式样)

                            福建省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2016年12月26日

 

附件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关于2016年度

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总结报告(式样)

 

福建省粮食局、农业厅、发改委:

前言(概述)

一、2016年度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开展的主要工作(经验做法和成效)

……

二、2016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自评情况

……

三、2016年度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

四、有关整改措施

……

  五、考核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附件:1.××市(区)2016年度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自查评分表(点击下载)    

            2.××市(区)自评打分依据材料汇编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017年 月 日

 

抄送:省考核办、省委编办、财政厅、国土厅、环保厅、水利厅、统计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农发行福建省分行,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