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商务厅转发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深入开展 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商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入开展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安委〔2016〕5号)转发你们,请你们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本行业粉尘涉爆企业的专项整治工作。
福建省商务厅
2016年6月12日
闽安委〔2016〕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入开展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央属、省属企业:
现将《福建省深入开展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5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深入开展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省政府安委会从2014年8月份开始至2015年底在全省相继组织开展了粉尘防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粉尘作业和使用场所防范粉尘爆炸安全大检查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全省共排查、建立了1333家粉尘涉爆企业基础台账,2015年共监督检查了1333家粉尘涉爆企业,消除了一批事故隐患,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但全省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有的企业无视《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8号)等要求,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有的企业自查自改不认真,涉爆粉尘辨识、管理不到位,未及时规范清理除尘风道和作业场所积尘,除尘风机、风道未采取防火防爆措施。二是有的地方和部门对防范粉尘爆炸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专项整治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对本地区、本行业粉尘涉爆企业基础情况排查摸底不彻底,基础情况掌握不准确。三是有的部门对粉尘涉爆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不到位,有的地方监管部门安全监管执法力度较弱,执法不到位。
为深刻汲取广东深圳精艺星五金加工厂“4·29”等粉尘爆炸事故教训,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广东深圳精艺星五金加工厂“4·29”粉尘爆炸事故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2016〕39号)的工作要求,省政府安委会决定,从即日起至2018年12月底,在全省深入开展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全面覆盖、分类指导的原则,突出福州、莆田两个重点地区,突出金属制品、木制品、纺织品、农副产品加工行业,突出人员密集场所,突出除尘系统、粉尘清扫等关键环节,全面排查全省粉尘涉爆企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并依法依规、从严治理。力争用3年时间,切实提高全省粉尘涉爆企业安全保障水平,有效防范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工作重点
本次专项整治范围为全省粉尘涉爆企业。
(一)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粉尘涉爆企业,一律依法关闭、取缔。
1.必须设置独立厂房,且厂房不得设置在居民区内;
2.相关证照齐全。
(二)凡存在以下事故隐患之一的粉尘涉爆作业场所,要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1.建(构)筑物。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除尘系统。(1)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2)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3)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火源的措施。(4)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5)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3.防火防爆。(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21区、22区未规范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或者未使用防碰撞火花作业工具。(2)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3)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4.粉尘清理。(1)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2)采用正压气体吹扫清理作业场所粉尘。
三、职责分工
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明确本级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省直有关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指导和推动本行业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
四、方法步骤
(一)核查摸底和完善基础台账阶段(2016年 6 月至7月底)。
各地区按照省政府安办《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粉尘作业和使用场所防范粉尘爆炸大检查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闽安委办明电〔2015〕13号)要求,进一步核实本地区粉尘涉爆企业尤其是粉尘作业场所作业人员10人及以上企业的基本情况,切实做到“一地一册、一企一表、一隐患一措施”,并强化动态管理,按照粉尘涉爆企业基础情况表(附件2)的要求,及时更新、完善本地区粉尘涉爆企业基础台账。
(二)自查自改和执法检查阶段 (2016年 7 月开始)。
1.各地区动员并组织粉尘涉爆企业对照粉尘防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细化制订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开展自查自改,认真辨识粉尘燃爆风险,深入排查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强化员工粉尘防爆安全培训,防范粉尘爆炸事故的发生。
2.各市、县(区)政府安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执法检查,检查要全面覆盖辖区内的粉尘涉爆企业,并逐家填写《福建省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现场检查表》(附件1)。对涉及除尘系统不规范、粉尘清扫制度不落实等突出问题,特别是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坚决落实停产整改措施,不能完成整改的要提请地方政府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三)开展“回头看”和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阶段(2018年9月份至 12 月份)。
各地区通过抽查、互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总结专项整治过程中好的做法,形成粉尘防爆安全生产长效工作机制;针对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回头看”,督促企业认真治理事故隐患,巩固专项整治的成效。
五、工作要求
(一)制订工作方案,加强组织领导。 粉尘防爆工作是工贸行业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一项重要措施。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由省政府安办牵头组织,省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国资委、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烟草专卖局等有关单位,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以及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的要求,督促指导基层部门、企业做好专项整治工作,为各地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并确定1名处级干部担任工作联络员。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粉尘涉爆企业实际情况,确定专项整治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领域,细化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专项整治牵头部门、责任部门和职责分工,狠抓专项整治各项工作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有效消除事故隐患,全面提高本地区粉尘防爆安全保障水平。有关央属、省属企业要发挥排头兵作用,督促指导权属有关企业强化责任落实,健全完善规章制度,扎实开展粉尘防爆安全培训,认真开展自查自改。
(二)加强宣教培训,强化技术支撑。 要将粉尘防爆知识宣传作为“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各种宣传媒介,广泛宣传粉尘爆炸危害性、粉尘防爆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及此次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普及粉尘防爆安全知识。省政府安办将于今年6月份举办粉尘防爆安全专题培训班。各地区要通过集中举办专题培训班等方式,加强对地方粉尘防爆专家、基层监管人员、有关企业负责人的粉尘防爆安全培训,深刻认识粉尘爆炸的危险性,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提高粉尘防爆工作水平,并在今年7月底前完成首次培训。各地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及专家作用,强化粉尘涉爆企业核查、会诊、整改、验收工作,狠抓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止避重就轻,确保整改实效。
(三)强化执法措施,实现闭环管理。 各地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加大执法力度,完善监管台账。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立案,督促整改、跟踪问效,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逾期未整改的,以及去年检查发现尚未整改落实的事故隐患,要严格落实曝光一批重大事故隐患、惩治一批典型违法行为、通报一批“黑名单”、取缔一批非法违法企业、关闭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五个一批”的执法措施。省政府安办2016年重点抽查督导粉尘作业场所作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金属粉尘涉爆企业和作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粉尘涉爆企业检查整改情况,2017年重点抽查督导粉尘作业场所作业人员30人及以上的木制品、纺织品、农副产品加工企业,2018年重点抽查督导橡胶和塑料制品加工、纸加工等其它粉尘作业场所作业人员30人及以上企业的检查整改情况。各地区要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粉尘作业场所作业人数,分类分级落实部门和属地监管责任,切实将整治任务落实到位。
(四)典型示范引领,坚持综合治理。 省政府安办将在福州、莆田两个全省粉尘涉爆企业最多的地区,分别选取1家作业场所超过30人的金属制品、木制品加工企业,实行专家组抽查“会诊”、解剖示范。各地区要在条件较好的企业,培植至少3家示范样板企业,总结推广一批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做法,带动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地区、省直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把专项整治工作与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工贸企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提升防范事故能力行动计划、“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科技强安专项行动等重点工作紧密结合,统筹推进,综合治理,在金属粉尘等高风险、人员密集的粉尘涉爆企业,推进湿法除尘工艺、作业空间物理隔离、“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等技术改造,强化源头治理。
(五)强化督导落实,严肃事故查处。 省政府安办将适时组织暗查暗访,强化监督检查和调度指导,对粉尘涉爆企业底数不清、监管台账不健全、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地区、行业予以通报批评。省直有关部门要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组织开展抽查暗访,督促指导本系统市、县(区)基层部门落实专项整治工作,推动本行业领域企业落实自查自改措施。凡发生较大以上粉尘爆炸事故的,事故调查结束后,各地区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并报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备案。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各地区可将粉尘爆炸事故提级调查,挂牌督办,强化责任追究力度。
请各地区于6月3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联络员姓名、联系电话,于2016年、2017年、2018年的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整治情况报告连同当年度的粉尘涉爆企业基础情况表(附件2)、粉尘涉爆企业检查整改情况调度表(附件3)、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检查情况表(附件4)报送省政府安办。请省直有关部门和央属省属企业将工作联络员名单、联系电话于6月15日前报送省政府安办。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与省政府安办联系。联系人:尤志桂,电话:0591-87557075,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
附件:1.福建省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现场检查表
2.福建省粉尘涉爆企业基础情况表
3.福建省粉尘涉爆企业检查整改情况调度表(表一、表二)
4.福建省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检查情况表
附件1
福建省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现场检查表
填表单位: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 名称 |
| 地址 | 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 |||||||||||||||||
法定 代表人 |
| 手机 号码 |
| 安全 负责人 |
| 手机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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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 行业 | □冶金 □有色 □建材 □机械 □轻工 □纺织 □烟草 □商贸 □其他 | |||||||||||||||||||
□金属制品加工 □农副产品加工 □木制品加工 □竹制品加工 □纸制品加工 □纺织品加工 □塑料制品加工 □橡胶制品加工 □冶金行业煤粉制备 □有色行业煤粉制备 □建材行业煤粉制备 □其他 | ||||||||||||||||||||
粉尘种类 |
| 企业规模 |
| 员工总数 |
| 涉及粉尘作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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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用除尘系统 (台/套) | 干式布袋除尘系统 台/套,旋风除尘系统 台/套,湿式除尘系统 台/套,其他类型除尘系统 台/套。□无除尘设备。 | |||||||||||||||||||
现场检查情况表 | ||||||||||||||||||||
序号 | 项目 | 检查内容 | 主要问题 | 整改措施 | ||||||||||||||||
1 | 建(构)筑物 | 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严禁设置在居民区内;企业必须证照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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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设置在多层厂房内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厂房建筑物必须是框架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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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厂房建筑物内设有粉尘涉爆生产加工区,建筑物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50m,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25m, 与高层民用建筑(高度大于27m)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5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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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厂房内不得设会议室、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仓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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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除尘 系统 | 可燃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不得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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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得互联互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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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干式除尘系统(包括除尘器、除尘器进风管)必须按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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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除尘系统不得采用正压吹送粉尘,除尘器应按规范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并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火源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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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不得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不得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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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检查内容 | 主要问题 | 整改措施 | ||
10 | 除尘 系统 | 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除尘器,必须按规范在除尘器灰斗下部设置锁气卸灰装置,锁气卸灰装置应与除尘器同步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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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防火 防爆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21区、22区应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使用防碰撞火花作业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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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必须按规范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如:选用筛网、筛分装置、吸除分离金属异物的磁选装置等 );必须及时清理附着在装置上的异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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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必须按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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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粉尘 清理 | 应制定粉尘清扫制度,制度应明确实施每班、每周、每月进行粉尘清扫的部位及区域,以及清扫过程的作业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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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生产加工设备积聚尘灰的部位、除尘风管内部、除尘器箱体内部、干式除尘器滤袋、湿式除尘循环用水储水池(箱)、电气设备、监测及监控装置,以及生产作业区域的积尘必须得到有效的清理,不得出现严重积尘、粉尘浆泥堆积和粉尘干湿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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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由专业机构或专家“会诊” | □企业自行组织“会诊” □监管部门组织“会诊”。 □未“会诊”。 | |||||
检查结果 | □限期整改 □停产整顿 □取缔关闭 □其他执法措施: | |||||
企业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签名:
| 安全监管部门检查人员签名: |
说明:
1.“粉尘种类”按照《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填写;目录外的可燃性粉尘按其名称填写,如竹制品加工企业产生的粉尘填写“竹粉”,务必核实准确。
2.“企业规模”填写规模以上企业、规模以下企业。
3.“涉及粉尘作业人数”是指可能受到粉尘爆炸伤害的最多作业人数。主要区域包括: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车间,除尘管道通过的建(构)筑物,与爆炸危险场所毗邻且未设置隔离设施的工作区域。
4.本检查表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应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要求实施闭环管理。
5.企业可参照本表开展自查自改。
附件2
福建省粉尘涉爆企业基础情况表
序号 | 市 | 县(区、市) | 企业名称 | 所属 行业 | 粉尘 种类 | 企业 规模 | 员工 总数 | 涉及粉尘 作业人数 | 法人代表 | 安全负责人 | ||
姓名 | 手机号码 | 姓名 | 手机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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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所属行业”根据《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按照金属制品加工、农副产品加工、木制品加工、纸制品加工、纺织品加工、橡胶制品加工、塑料制品加工、冶金行业煤粉制备、有色行业煤粉制备、建材行业煤粉制备、其他分类填写,并增加竹制品加工行业。
2.“粉尘种类”按照《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填写;目录外的可燃性粉尘按其名称填写,如竹制品加工企业产生的粉尘填写“竹粉”,务必核实准确。
3.“企业规模”填写规模以上企业、规模以下企业。
4.“涉及粉尘作业人数”是指可能受到粉尘爆炸伤害的最多作业人数。主要区域包括: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车间,除尘管道通过的建(构)筑物,与爆炸危险场所毗邻且未设置隔离设施的工作区域。
5.为便于推送有关安全信息,法人代表和安全负责人的手机号码务必填写。
附件3
福建省粉尘作业场所作业人数10人及以上金属粉尘涉爆企业检查整改情况调度表(表一)
序号 | 市 | 县(区、市) | 企业名称 | 所属行业 | 粉尘种类 | 员工总数 | 涉及粉尘作业人数 | 是否由专业机构或专家会诊 | 执法检查时间及执法措施 | 存在重点 问题和 隐患情况 | 整改落实时间和情况 | ||
时间 | 措施 | 时间 | 整改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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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所属行业”填写金属制品加工。
2.“粉尘种类”按照《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填写,目录外的可燃性粉尘按其名称填写,务必核实准确。
3.“涉及粉尘作业人数”是指可能受到粉尘爆炸伤害的最多作业人数。主要区域包括: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车间,除尘管道通过的建(构)筑物,与爆炸危险场所毗邻且未设置隔离设施的工作区域。
4.“是否由专业机构或专家会诊”填写企业自行组织、监管部门组织或未进行会诊。
5.“执法检查时间及措施”填写检查时间,实施的限期整改、停产整顿、取缔关闭等执法措施。
6.“存在重点问题和隐患情况”按照附件1的要求,填写存在的重点问题和隐患情况。
7.“整改落实时间和情况”:填写主要问题和隐患是否整改,若整改填写整改验收时间。
福建省粉尘作业场所作业人数100人及以上粉尘涉爆企业检查整改情况调度表(表二)
序号 | 市 | 县(区、市) | 企业名称 | 所属行业 | 粉尘种类 | 员工总数 | 涉及粉尘作业人数 | 是否由专业机构或专家会诊 | 执法检查时间及执法措施 | 存在重点 问题和 隐患情况 | 整改落实时间和情况 | ||
时间 | 措施 | 时间 | 整改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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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所属行业”根据《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按照金属制品加工、农副产品加工、木制品加工、纸制品加工、纺织品加工、橡胶制品加工、塑料制品加工、冶金行业煤粉制备、有色行业煤粉制备、建材行业煤粉制备、其他分类填写,并增加竹制品加工行业。
2.“粉尘种类”按照《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填写;目录外的可燃性粉尘按其名称填写,如竹制品加工企业产生的粉尘填写“竹粉”,务必核实准确。
3.“涉及粉尘作业人数”是指可能受到粉尘爆炸伤害的最多作业人数。主要区域包括: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车间,除尘管道通过的建(构)筑物,与爆炸危险场所毗邻且未设置隔离设施的工作区域。
4.“是否由专业机构或专家会诊”填写企业自行组织、监管部门组织或未进行会诊。
5.“执法检查时间及措施”填写检查时间,实施的限期整改、停产整顿、取缔关闭等执法措施。
6.“存在重点问题和隐患情况”按照附件1的要求,填写存在的重点问题和隐患情况。
7.“整改落实时间和情况”:填写主要问题和隐患是否整改,若整改填写整改验收时间。
8.各地区2016年底报送本表,2017年底按照本表样式报送本地区粉尘作业场所作业人员30人及以上的木制品、纺织品、农副产品加工行业粉尘涉爆企业检查整改情况调度表,2018年底报送本地区橡胶和塑料制品加工、纸加工等其它粉尘作业场所作业人员30人及以上的粉尘涉爆企业检查整改情况调度表。
附件4
福建省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检查情况表
序号 | 市 | 县(区、市) | 企业 名称 | 所属 行业 | 粉尘 种类 | 企业 规模 | 员工 总数 | 涉及 粉尘 作业 人数 | 法人代表 | 安全负责人 | 执法检查情况 | |||||
姓名 | 手机号码 | 姓名 | 手机号码 | 限期整改 | 停产整改 | 取缔关闭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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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所属行业”根据《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按照金属制品加工、农副产品加工、木制品加工、纸制品加工、纺织品加工、橡胶制品加工、塑料制品加工、冶金行业煤粉制备、有色行业煤粉制备、建材行业煤粉制备、其他分类填写,并增加竹制品加工行业。
2.“粉尘种类”按照《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填写;目录外的可燃性粉尘按其名称填写,如竹制品加工企业产生的粉尘填写“竹粉”,务必核实准确。
3.“企业规模”填写规模以上企业、规模以下企业。
4.“涉及粉尘作业人数”是指可能受到粉尘爆炸伤害的最多作业人数。主要区域包括: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车间,除尘管道通过的建(构)筑物,与爆炸危险场所毗邻且未设置隔离设施的工作区域。
5.为便于推送有关安全信息,法人代表和安全负责人联系人方式请务必填写。
6.执法检查情况:可在相应的执法措施下填写“是”,以最严厉执法措施为准。若为“其他”,可在栏目下填写未执法检查或企业无粉尘涉爆事故隐患等执法检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