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12类被告“拒不执行”情形 将被追究刑责

21.08.2016  15:38

  海峡网8月21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朱敏敏 通讯员  高法综)日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旨在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引导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

  《意见》规定,被告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侵犯了自诉人的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诉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对被告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自诉人可以提起自诉。

  《意见》还明确:被告人具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等12类情形的,应认定为“被告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