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4类参保人可委托代配药 6月1日起实施

25.05.2018  16:05
厦门:4类参保人可委托代配药 6月1日起实施 - 新浪
来源: n.sinaimg.cn

  根据医保相关规定,参保人必须本人持社保卡亲自就医和购药。可总有些卧病在床、行动不便的老人,或者残疾人、未成年人等,他们要开药怎么办呢?

  昨日导报记者从厦门市医保局获悉,为了方便部分特殊情况的参保人就医购药,市医保部门出台了《关于加强门诊委托代配药管理的通知》。从6月1日起,无法亲自到门诊开药的特殊参保人,可以委托他人代配药。

  4类参保人下月起可委托代配药

  那么,哪些参保人可以办理门诊委托代配药?据介绍,委托代配药分为长期和短期两种类型。

  参 保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本人或监护人可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进行门诊代配药,所配药品限于治疗经临床医师诊断明确、病情稳定、治疗方案确定的慢性病、精 神病,委托长期有效:1.因残疾、瘫痪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参保人;2.年龄超过75周岁,行动不便的参保人;3.患有精神类疾病、且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 制行为能力的参保人;4.未成年人。

  另外,参保人因外伤等原因造成行动不便的,其本人或监护人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办理不超过三个月的短期门诊委托代配药,所配药品范围不限。

  代理人须满足4条件

  哪些人可以替他人开药呢?据介绍,要替他人开药,代理人须满足4个条件:

  1.代理人需为参保人或监护人的直系亲属或近亲属。

  2.代理人需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3.一个代理人名下不得登记超过两名门诊委托代配药的参保人;因特殊原因超过两名的,需向定点医疗机构另行申请。

  4.参保人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可以变更一次门诊委托代配药的代理人,短期门诊委托代配药的不得变更。

  上哪些医疗机构办理委托代配药

  据介绍,参保人可以选择全市范围内的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及门诊部各一家,作为门诊委托代配药的医疗机构(患有精神疾病的参保人可以增加一家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人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可以变更一次门诊委托代配药的医疗机构,短期门诊委托代配药的不得变更。

  医生要在处方上注明“代配药

  通知要求,医师在接诊病人时,应先查看病人与社保卡上照片是否相符。如人卡不符且未进行代开药登记的,应拒绝使用社保卡。如已办理门诊委托代配药登记的,应核对代理人是否为系统登记人员,非登记人员应拒绝使用社保卡。

  医师需根据近三个月内的门诊病历记载的治疗方案的药物处方进行配药,并在门诊病历上记录代配药品种、用药量以及代配药的次数,在处方上注明“代配药”字样。医师还应认真询问病人的病情及身体状况,及时调整用药,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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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代配药需办哪些手续

  办理门诊委托代配药的参保人及代理人需提供以下材料:1.参保人本人身份证(需提供复印件)、社保卡、住院病历(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化验单)、疾病证明;2.代理人的身份证(需提供复印件)、门诊委托代配药登记表;3.其他证明材料。

  代理人未在厦门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需至厦门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照片采集。

  导报记者  钱玲玲/文  常海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