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控烟条例8月1日施行 12类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12.06.2015  16:57

    新华网福州6月12日电(记者 蒋巧玲)8月1日起,在超市、公交车上、的士内吸烟要罚款了。记者今日从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福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妇幼医疗、中小学校、科教文化、公共交通等12类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违者将处不同程度罚款。

    根据条例规定,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为孕妇、儿童提供专门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场所等;学前教育机构、中小学、少年宫及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室内外场所等;影剧院、音乐厅、档案馆、图书馆等各类公共科教文化场馆的室内场所;商场(店)、超市、专业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及金融、邮政、通讯企业的室内营业场所;客运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汽车、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室内公共办公场所、会议厅(室)、电梯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12类公共场所和营业性场所。

    同时,条例还明确了一些公共场所内可以设置固定吸烟点,而在吸烟点外的室内区域仍禁止吸烟。如,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场所、餐位在75座以上的餐饮场所;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娱乐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内等候场所等。

    如违反条例规定,在禁烟区内吸烟,将责令改正并处2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若控烟场所内的管理者和经营者未履行禁烟管理制度,将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若管理者和经营者在控烟场所内吸烟且不服从劝导或制止,将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