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发布 无公函一律不接待

11.08.2016  18:16

  福州晚报8月11日讯(记者 何佳媛)今后,我省机关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记者昨日获悉,《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正式印发执行。

  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无公函一律不接待

   不允许赠送土特产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和需协助安排的食宿标准。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程序,根据派出单位公函填写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报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批。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陪餐人数有限制

   不得献花插彩旗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 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同城公务活动一般不安排用餐。在榕省直机关到福州市城区活动均属同城。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需安排警卫的,应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在电子屏幕上打标语,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献花插彩旗。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

   接待情况要公开

   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省外事部门、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办法,制定外事接待、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禁 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国有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该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