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算“十一”长假你到底能拿多少加班费

29.09.2014  12:52

镇江市总再发预警揭开加班工资基数“猫腻” 算算“十一”长假你到底能拿多少加班费用人单位不得随意确定加班工资基数

中工网讯(记者王伟 通讯员康昌智 刘业林)国庆长假将至,法定节假日加班问题又成热门话题。安排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3倍工资的加班费,这是一个人们熟知的“计算法则 ”。但3倍工资的加班费,基数是多少?谁说了算?9月28日,江苏省镇江市总工会官方微博发布今年第5号维权预警信息,提醒广大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基数,用人单位不得随意确定。

镇江市总工会官方微博介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法定节假日包括平时工作日、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基数,应依据以下原则:

1、如果劳动合同对加班工资基数已作出明确约定的,应按照双方的约定计算加班工资。只要不存在劳动者被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即使劳动者每月实际工资收入高于合同约定,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来计算,最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数额,但没有约定加班工资基数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工资基数。如果劳动合同上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个工资项目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而不能以其中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3、如果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没有明确,或者约定不明确,引发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最好的解决方法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集体合同或工资协商协议。

4、如果集体合同(工资协商协议)、劳动合同均没有约定工资数额以及加班工资基数的,应当以劳动者本人实际工资收入作为加班工资基数。在计算劳动者本人实际收入时,只要是劳动者在正常劳动时间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取得的收入,均应当纳入加班工资基数的计算范畴。但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加班工资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镇江市总工会提醒,不管用哪种方式确定加班工资基数,都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依照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原则,镇江市总工会介绍了一组加班工资的计算公式供参考: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 加班工资基数÷21.75×天数×300%

法定节假日小时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基数÷21.75÷8×小时数×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基数÷21.75×天数×200%

休息日小时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基数÷21.75÷8×小时数×200%

平日延时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基数÷21.75÷8×小时数×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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