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简化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保险赔偿手续 轻微损害当场赔

25.12.2015  12:36

 12月25日讯(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陈紫玄 通讯员 尤燕玲 蒋巧玲)昨日,晋江法院联合晋江市交警大队、泉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并签订会议纪要,达成十二项合作意见,简化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手续。今后,交通事故轻微人身损害赔偿将做到保险“当场付”,高额医疗费做到保险“提前付”。

  泉州中院党组成员、晋江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小兴表示,此次专题会议是该院“跨域·连锁·直通”式诉讼服务平台建设的再一次延伸。

  此次的合作意见中,对于轻微人损,如由交通事故快处中心受理的,可不再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直接找驻点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经其他交警中队受理的,对伤处拍照存档,并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调解栏注明“赔偿当场付清”,肇事方在当场向受害方付清赔偿款后,可仅凭该事故责任认定书,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其中,2000元以下的可现场调解案件按以下标准确定。

  1.单处破皮的,定损金额在500元以下,多处破皮的在1000元以下;

  2.单处流血的,定损金额在1000元以下,多处流血的在2000元以下;

  3.伤者要求经医疗机构检查的,检查费用另计(以事故发生后5日内为限);

  4.超出前述定损标准的,各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适当增加。

  对于伤情严重、需要垫付医疗费用的人损案件,在当事人能够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肇事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受害人身份证、用药清单、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医疗机构缴款账号等材料的情况下,则有三种预付方案。

  1.事故双方能够配合的,由民警协调,并引导当事人到相关保险公司,由承保相应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已发生医疗费总额的50%至70%,先行赔付伤者医疗费用;

  2.一方当事人不愿意配合的,由各交警中队出具工作说明,提交人民法院审核,具备赔付条件的,由人民法院出具预先赔付建议函后,各保险公司应及时赔付;

  3.在肇事车方只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可由交警大队具备法医资质的民警,根据伤者的伤情,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预估,各保险公司根据预估的伤残情况,在交强险死亡伤赔赔偿限额内,根据实际情况,预付部分保险金作为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