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厢法院签发全国首例涉台离婚案件人身保护令
21.07.2014 16:56
本文来源: 法院
福建省莆田籍原告樊某某,经媒人认识了台湾地区金门县的倪某某,于2011年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两人常住福建省莆田市。原告樊某某称,由于婚前缺少沟通,两人感情基础薄弱,经常为一些小事吵闹。2013年12月的一天,被告怀疑原告在外面有男朋友,便殴打原告。后原告向派出所报案,被告则离莆返台。
心灰意冷的原告向法院诉请离婚,并提交了派出所的《报警回执单》及其伤情照片等证据,申请予以人身安全保护。
城厢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樊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作出裁定(系人身保护令):禁止被告倪某某殴打、威胁、跟踪、骚扰原告樊某某。
7月16日,城厢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报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通过台湾地区协助向被告倪某某送达人身保护令。
据了解,经最高法院法研所确认,此为依法作出的全国首例涉台离婚案件人身保护裁定。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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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7.2014 1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