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亭答记者问:《意见》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重要指导意义
刘玉亭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解读“先照后证”
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相关政策并回答记者提问
《意见》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10月9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总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刘玉亭在会上介绍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情况,并就工商部门如何履行“双告知”职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运行情况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刘玉亭表示,国务院领导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高度重视,李克强总理今年3月20日在视察工商总局时指出,“先照后证”改革后,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了,部分前置改为后置了,能不能做到“宽进严管”,是商事制度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总理要求我们加强分工协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灰色地带”。我们按照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广泛调研,召开多次系统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认真总结多年来市场监管经验,特别是各种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系统梳理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职责及近年来地方的有效经验做法,反复征求各部门意见,最终形成《意见》报国务院,由国务院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刘玉亭指出,《意见》围绕“先照后证”改革后的监管问题,明确了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管理监管职责,就加强协同监管、推进社会共治等提出具体要求,对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意见》强调事中事后监管应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厘清部门监管职责。《意见》着重细化在信息互联共享、部门协同、风险研判、联合惩戒、信用约束等方面的要求。对于信息共享和信息公示,《意见》明确大力建设企业信息公示的“全国一张网”,要求地方政府实现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并将这些信息归集到相应的企业名下,依法予以公示。《意见》还要求强化信用监管,对违法失信企业和个人在招投标、出入境、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限制或者禁止。在信息透明公开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在事中事后监管各环节建立广泛的参与机制,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刘玉亭在回答记者关于工商部门如何履行“双告知”职责的问题时指出,“双告知”一方面是工商部门主动向申请人宣传改革精神,做好前端引导和服务的积极作为;另一方面是积极协助审批部门推进改革,实现与审批部门工作有序衔接的重要举措。具体措施是: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工商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将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提醒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其拟从事的事项中如有需要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尽快到相应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工商部门将在内部业务系统自动生成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企业信息共享平台自动将信息告知相关审批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