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东等六省市试点司法体制四项改革

16.06.2014  09:06

上海广东等六省市试点四项改革

另包括吉林、湖北、海南、青海;专家表示试点省份选择考虑当地司法实践经验

昨日,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表示,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经商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决定就司法体制4项改革,在东、中、西部选择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先行试点。

上海已形成具有本地特点的司改方案

为什么选择这6省市试点?每个地方试点什么?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表示,我国幅员辽阔,各个省份的情况都不相同,此次司法改革选择的试点省份非常具有代表性。

据陈卫东分析,上海是6个试点省市中唯一一个直辖市。这是源于上海市已经形成具有本地特点的司改方案,获得中央的通过。在司法改革中,上海作为中国经济最发达的直辖市之一,它的法官、检察官管理体制相对没有其他省市复杂,在各项改革中相对阻力较小,又有强大的财力做后盾。

广东已试点员额制和审判长负责制

广东一直是我国司法改革实践最集中的地区。广东佛山探索了旨在强化司法责任制的审判长负责制改革,珠海横琴实行了员额制改革,这说明广东试点具有先天的优越性。此次选择广东作为试点一方面中央希望广东能够在现有改革基础上作出进一步的大范围改革,为全国层面的改革提供借鉴。

海南对省级统管有经验

海南是我国最先实行省管县的地区之一,对于省级统管有一定经验。吉林、青海、湖北分别是东北、西北和中部改革的代表性省份,三个省份的改革将对上述三个区域各个省份的改革提供经验。

- 难点

员额制和人财物统管最重要

改革框架意见》主要针对7项问题提出了政策导向。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认为,此次改革最重要的是员额制和人财物省级检、法院统管两项改革。

员额制改革是指法官、检察官根据该地区的案件数量,确定法官、检察官人数,每名法官、检察官根据平均办案数量审理案件。这项改革一方面体现法院、检察院中法官、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另一方面能够让法官、检察官更科学的、更合理的办案、审案,避免“案多人少”的情况出现。

员额制改革,实质上是打破法院、检察院中法官、检察官与司法行政人员“不同工同酬”的现有机制,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利益调整,这也是改革过程中最困难的地方。

同时,检察院、法院人财物实施省级统管也是此次改革中最重要也是最困难的地方。原来,地方法院、检察院的法官和检察官需要地方人大任命,实际上地方说了算。但是人财物省级统管后,法院、检察院法官和检察官由省级法院、检察院确定,如何破解改革中省级法、检两院与地方利益的平衡,也是一个难题。

陈卫东表示,上述两项改革中央确定了大方向,未来在各个省份试点过程中需要对这些难题进行破解,试点成功后才会在全国全面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