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住宅等不得在二层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墙

29.05.2015  11:44
  近日,省住建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要强化新建玻璃幕墙安全源头管理,合理控制玻璃幕墙设置并选用适当型式。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不得在二层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墙;T形路口房屋建筑的正对直线路段处,不得采用玻璃幕墙。高度大于100米的建筑,水平或倾斜倒挂式的玻璃幕墙,严禁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

  《意见》还要求,既有玻璃幕墙安全维护实行业主负责制,幕墙安全维护费用由业主承担,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或其委托的安全维护单位要按《福建省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具有建筑幕墙检测资质的机构对玻璃幕墙实施定期检查和安全性鉴定,对需实施改造、加固或拆除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实施。玻璃幕墙竣工验收1年后,施工单位应对幕墙的安全性进行全面检查,负责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维修,并报告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吴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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