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折桂"第四届亚洲垂直城市国际设计竞赛"

16.07.2014  17:40

 因在卖房过程中违约,房主孟某被买房者刘某起诉,一审法院判决孟某赔偿30万元。昨天记者获悉,刘某上诉后,市一中院判决其获赔100万元。

  2013年1月20日,孟某、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孟某以1280万元的价钱将一处房产卖给刘某,并约定200日内办理过户。另外还约定,如果孟某将房屋出售给第三方,则应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的20%向刘某支付违约金。

  2013年3月22日孟某发短信告知刘某不能把房子卖给他了,并表示会酌情补偿。双方对此协商未果,刘某诉至法院,索赔400万元。

  庭审中,孟某称把房子卖给别人的原因是“当时‘新国五条’马上出台,我怕影响卖房”。孟某说,当时有传言北京在3月25日开始实施相关细则,刘某家因有三套房而迟迟未取得购房资格,因此他才将房子在3月22日以同样价格卖与第三人。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在签订买卖合同及补偿协议时虽不具备购房资格条件,后刘某亦积极采取措施,将两套房屋卖出以符合购房资格条件,故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于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双方均有过错。在此基础上判决孟某赔偿刘某一半的居间费并赔偿损失30万元。

  刘某上诉后,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通过口头协商将办理网签合同时间提前到“新国五条”出台前。由于该政策何时出台,双方均不知晓,故双方不断用短信方式协商以加快合同的履行。至2013年3月22日,刘某已经卖掉了自己家庭的另外两套住房并取得购房资格。此时,新政策尚未出台,但孟某却已将房屋卖与他人且迅速办理了过户手续,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并给刘某造成一定损失,因此孟某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结合刘某取得购房资格的时间,二审认为30万元数额过低,但刘某主张的400万元损失数额过高,故二审法院酌定孟某赔偿刘某损失100万元。(京华时报记者 孙思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