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第六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正式启动

29.03.2016  12:21

  近日,记者从市总工会获悉,今年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已开始申报缴费,今年互助金缴交的截止日期为4月30日。本互助活动周期为一年,从2016年4月15日零时起至2017年4月14日24时止。

   增加省总工会“大病补助”项目

  据介绍,今年第六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内容增加了省总工会“大病补助”项目。已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在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职工出院发票时间为准)住院,医保目录内的累计个人自付费用,扣除参加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普通病补助”后,净自付仍然达到5000元(含5000元)以上,给予职工“大病补助”。

  “大病补助” 直接补助标准设八个档,具体规定如下:职工净自付在5000元~1万元(含1万元)的,给予1000元定额补助;1~2万元(含2万元)的,给予3000元定额补助;2~3万元(含3万元)的,给予5000元定额补助;3~4万元(含4万元)的,给予8000元定额补助;4~5万元(含5万元)的,给予12000元定额补助;5~8万元(含8万元)的,给予2万元定额补助;8~10万元(含10万元)的,给予3万元定额补助;1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定额补助。

  农民工补助根据《福建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意见》(闽工〔2015〕112号)精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在享受前款规定的补助的基础上,每个档级补助标准再上浮30%,经费由省总工会解决,身份由各经办机构确认。

   实施大病追加补助

  据了解,大病追加补助是指在一个互助期内,一次住院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基本补助(含住院津贴)、省总“大病补助”等报销费用后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总额,再按三个等级追加补助:一次住院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总额(以下称自负总额)达到2万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的,一次性追加补助0.2万元;3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追加自负总额的20%补助;5万元以上追加自负总额的30%补助。

  上述自负总额需扣减应使用国产医疗器具而使用进口器具的溢价部分费用;出院带药超出规定数量和非医保目录内的药品不列“大病追加补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