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依据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2016年第4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我市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依据、执行标准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2016年第4号)。
执行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 18352.5—2013)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第五阶段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Ⅴ”标准)要求。
二、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机动车
(一)自2016年4月1日起,本市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和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Ⅴ”标准要求,且符合机动车环保车型核准目录规定。
(二)自2016年4月1日起,本市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两用燃料汽车,须符合“国Ⅴ”标准要求,且符合机动车环保车型核准目录规定。
(三)自2017年7月1日起,本市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Ⅴ”标准要求,且符合机动车环保车型核准目录规定。2017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不含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Ⅳ”(含)以上排放标准,且符合机动车环保车型核准目录规定。
(四)自2018年1月1日起,本市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Ⅴ”标准要求,且符合机动车环保车型核准目录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不含轻型柴油客车),须符合“国Ⅳ”(含)以上排放标准,且符合机动车环保车型核准目录规定。
三、外地转入的机动车
(一)本市禁止转入摩托车、微型载客汽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营运类汽车(含营运转非营运)及所有载货汽车和挂车(以上均包含纯电动车型)。
(二)2016年4月1日起,转入本市的所有车辆须符合“国Ⅴ”标准要求,且符合机动车环保车型核准目录规定、出厂日期6年(含)以内(以月份为准)。海关进口车辆发动机型号不在环保车型目录的,及车辆出厂日期在国家规定“国Ⅴ”排放标准审批日期之前的,须符合机动车出厂日期5年(含)以内(以月份为准)。
(三)2016年4月1日起,转入我市的纯电动汽车(不含微型纯电动车)须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型目录且允许在本市注册登记、出厂日期6年(含)以内(以月份为准)。
四、其他有关事宜
(一)自2016年4月1日起,国产车辆排放标准出现“机动车环保网”与“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整车公告”上的机动车公告系统查询结果不一致时,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整车公告”查询中的公告信息为准。进口车辆排放标准以“机动车环保网”查询中的公告信息为准。
(二)2016年3月31日(含31日)之前,已经销售并且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和已经办理外地车辆转出登记尚未在我市办理转入手续的“国Ⅳ”机动车,须在2016年4月30日(含30日)之前办理注册登记手续。2016年5月1日之后,不再办理上述车辆的注册登记手续。
(三)各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提前安排好销售计划,在经营场所明示本通告有关内容,履行向购车者告知本通告的义务。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本通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如遇国家发布新的标准公告,按新标准公告执行。原福州市环境保护局、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新车注册和外地车辆转入排放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榕环保综〔2014〕21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