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计委:第二类疫苗记录保存期需超疫苗有效期2年

22.03.2016  13:26

  针对山东非法疫苗案,包括本报在内的多家媒体向福建省卫计委提问。昨日,省卫计委以《福建省疫苗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书面回应,根据规定,我省要求第二类疫苗的证明材料和流通记录要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此外,日后一旦确认曾使用问题疫苗进行接种,我省疾控部门将根据国家卫计委的通知进行通知补种。

  省卫计委回复称:疫苗分为第一类疫苗(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和第二类疫苗(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目前,我省第二类疫苗由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或疾控中心按有关规定要求,组织公开招标采购,把好准入关。设区市疾控中心接收疫苗时将核实疫苗运输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等资料,并通过疾控机构的冷链系统,逐级供应至各疫苗接种点,保证疫苗全程冷藏储存和运输。但根据国家《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接种单位也可以直接向疫苗生产企业或疫苗批发企业购买第二类疫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同时,省卫计委表示,为做好我省第二类疫苗的管理工作,福建省卫生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机构按《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要求,加强对第二类疫苗的使用管理。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要向疫苗生产企业或疫苗批发企业索取加盖企业公章的药品检验机构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和疫苗运输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等资料,并要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分发、供应记录,以上相关材料要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购进疫苗要按疫苗规定的温度进行储存和运输。

  此外,为加强疫苗使用的安全性监测,我省严格按《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要求,对预防接种(包括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后发生的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反应或事件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置。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给予一次性补偿。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另外,非法疫苗的事件引发了众多宝爸宝妈们对于预防接种的恐慌。对此,省卫计委提醒,第二类疫苗也是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有效措施。为了保证预防接种质量,请家长带小孩到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有资质的接种单位接种疫苗。在接种前应主动向医生如实反映孩子的近期健康状况、过敏史、既往接种反应史、有无免疫系统和神经系统疾病等。如小孩有生病,请待康复后再去接种疫苗。接种疫苗后,儿童必须在接种场所休息30分钟,注意观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告知接种单位。(东南快报3月22日第A3版 记者 林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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