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开展第二批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11.08.2016  18:11


                                                       闽商务电商[2016] 13号                         


各设区市商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4〕157号)的要求和我厅《关于开展电子商务示范体系建设的通知》(闽商务电商〔2014〕5号)的安排,为进一步扩大示范引导,经研究,拟开展第二批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创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第二批福建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创建申报对象为符合以下示范标准的集聚电子商务企业的基地(园区),已列入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第一批福建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的除外,申报主体为基地(园区)的运营管理机构。


二、示范标准


(一)符合有关政策要求。参与创建的基地(园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已出台的电子商务政策规定,符合城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由注册在福建的独立法人运营管理,正式投入运营1年以上。


(二)集约程度高,规模效益好。区域内已有的电子商务企业及上下游相关企业相对集中,能够形成产业集聚优势。参与创建的基地(园区)用于电子商务相关产业的办公区总体建筑面积应大于2万平方米;信息化基础设施比较完备,入驻企业宽带接入率达到100%;企业入驻率在80%以上且电子商务企业占所有入驻企业的70%以上; 2015年电子商务交易总额10亿元以上(福州、厦门、泉州和莆田)、7.5亿元以上(其他设区市和平潭)。


(三)创新能力较强,与地方优势产业结合度高。参与创建的基地(园区)的电子商务发展能够很好地与地方优势产业需求相结合,能够对区域内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产业结构调整和融合、企业经营管理机制创新和现代市场流通体系建设起到明显的推动和示范作用。


(四)积极参与我省电子商务标准化工作,包括电子商务标准制修订与宣贯;根据我厅和省质监局有关电子商务标准化试点工作要求,组织园区入驻企业开展电商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


(五)配套服务体系完善。参与创建的基地(园区)建立较为完善的人才评价、流动、激励等工作机制;在战略咨询、技术开发、人才培养、企业孵化、金融服务、市场开拓、现代物流等公共服务方面功能完善、配套齐全。


(六)获得地方政府支持。所在地政府部门已建立电子商务工作协调管理机制并已制定出台本地电子商务发展规划、促进扶持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参与创建的基地(园区)应设立或取得一定规模专项扶持与配套资金,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用于研发中心、项目孵化、人才引进和公共服务支撑平台建设等。


(七)能按规定向商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提供资料和报表,能主动纳入并督促基地(园区)内所有入驻企业纳入“正统网”统计范围。


     三、工作程序


     (一)各地申报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示范基地(园区)的申报甄选工作,按推荐顺序确定推荐名单,按时上报省商务厅审定。


     1.推荐名额


    获批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的福州、厦门、泉州和莆田各推荐不超过3个基地(园区);其他设区市和平潭各推荐不超过1个基地(园区)。


     2.申报截止时间


    2016年9月9日


     3.申报方式及材料


    各设区市商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于申报截止日期前向省商务厅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处报送有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A4纸简装成册,加盖边缝骑缝章;另报电子版至电子邮箱:fjecid@163.com。申报材料包括:


    (1)各设区市商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推荐文件,推荐多个基地(园区)的按推荐顺序列明;


    (2)相关附件:


①示范基地(园区)创建申报表(附件1);


②示范基地(园区)创建工作方案(编制要点参见附件2)


    备注:


    1.申报材料中的各类复印件需经核对原件后上报。


    2.申报材料文件及相关附件可从省商务厅网站(网址:www.fiet.gov.cn)“通知公告”栏目中下载。    


    (二)专家评审


    省商务厅组织有关机构、专家对各地上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或专项审计,拟定出第二批福建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候选名单。


    (三)结果公示


    将拟定的第二批福建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候选名单在省商务厅网站公示。


    (四)发文公布


    经公示无异议后,省商务厅发文正式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把电子商务示范体系建设工作作为引导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和抓手,明确专门处(科)室,安排专人负责,确保示范体系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二)严格执行标准


    严格按照示范标准开展甄选、推荐工作,严把质量关,甄选过程应确保科学、客观、公正,充分征询所在地电子商务(商)协会的意见,推荐名单要确保对我省电子商务发展具有示范和引导作用。


     (三)做好总结宣传


加强对电子商务示范工作的跟踪和研究,不断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加大示范宣传力度,为示范创建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其他事项


    对获批创建第二批福建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的补助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4〕157号)执行,从预拨资金中列支。获批的基地(园区)企业不再重复享受《关于做好2016年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闽商务电商〔2016〕7号)所列17类项目的资金支持。


特此通知。


联系人:谢震、孟凡明、傅毅松


电  话:0591-87275269、87835107、87270357


      电  邮:[email protected]


      传  真:0591-87842682


 


    附件:1.福建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创建申报表


         2.福建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创建工作方案编制要点


          


                                              福建省商务厅


                                             201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