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多部报告
10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栗战书委员长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报告指出,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一年多时间,各地区各部门依法开展大量工作,但土壤污染防治历史欠账多、治理难度大、工作起步晚、技术基础差,土壤污染形势依然严峻,法律实施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依法打好净土保卫战任务艰巨。
法律学习宣传普及不够
法律第十条对法律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作出规定。检查发现,一些地区法律宣传普及形式单一、范围窄,干部群众对依法防治土壤污染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治理的长期性、艰巨性认识不足;一些部门工作人员对法律不熟悉,对法律理解认识和依法办事能力不足;部分企业负责人学法不主动,对法律制度规定不够了解,依法防治污染的意识不强;公众对法律法规具体内容知晓率不高。法律多个条款规定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规定了企业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强化了污染者、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检查发现,一些地方政府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责任落实不够,一些部门对法定职责认识模糊,履行职责不到位,有的企业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不够到位。
配套法规标准不健全
法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有关办法尚未出台,在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存在争议时,污染者担责原则难以有效落实。法律第十二条规定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建设,但有关污染和修复的标准不够全面、明确、具体,标准体系亟待健全完善。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标准体系尚未建立,农用地风险评估规范性、权威性不够。法律第二十八条要求农田灌溉用水应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但目前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关于重金属的控制指标与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相比存在缺项。法律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目前各地普遍存在未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或规划编制不科学的问题,法律制度落实不到位。
农用地分类管理有待加强
法律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国家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但目前农用地分类管理尚未实现全覆盖。法律第五十三、五十四、五十六条对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应当采取的风险管控措施作出规定,但全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严格管控措施尚未全面实施,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法律第二十七、二十九、三十条对农用地污染预防作出了规定,但检查发现农业面源污染防控压力大,农业废弃物处理机制不完善,废弃农膜、农药瓶回收处理能力不足,个别地区农膜在土壤中滞留时间长,残膜回收难。法律第五十七条对编制农用地修复方案作出规定,但当前农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方案的编制合理性有欠缺,修复技术不成熟,经济技术分析不足,修复成本过高。
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亟待强化
法律第六十一条规定,列入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个别地方将列入名录的污染地块作为公共服务场所使用,存在管理漏洞。法律第六十六条规定,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个别企业在建设用地地块没有达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目标要求的情况下,就急于开发利用。法律第六十七条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时进行调查作了规定。个别地方对相应地块用途变更时未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法律第四十条规定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要做好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处置,设立公告牌等措施。有些项目实施过程中无公告牌,一些建设用地修复项目粗放施工,二次污染防治不到位。
法律实施保障不足
法律第九条对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应用及人才培养作出规定。当前土壤污染修复和风险防控专业人员严重缺乏,专业人员培养不足。治理和修复关键核心技术原创性不强,科技研发投入评价机制不完善。法律第四十三、八十条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从业单位监管作出规定。但行业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依靠信用系统强化对从业单位的监管工作尚未启动,存在市场无序竞争问题。法律第六十九至七十四条规定了土壤污染防治的鼓励和保障措施。目前税收、金融等方面尚未出台相关细化举措。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尚未建立,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来源渠道少,资金保障能力不足。
监督执法不够到位
法律第七十七、七十八条对土壤污染防治执法监管作出规定。地方反映,土壤污染的隐蔽性、复杂性强,执法监管的技术性、专业性要求高,执法人员不足、配置不合理,土壤污染防治专业能力较低,存在执法能力欠缺、违法问题发现不及时、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不够等问题。地方相关部门反映,存在土壤污染调查、修复过程环境监管不到位问题,“二次污染”隐患突出。现场执法缺少具体指导性文件,执法规范性不强。基层司法机关反映,土壤污染案件立案难、起诉难、执行难,执法取证技术鉴定花费时间长、费用高,影响司法办案效率。
慈善法执法检查报告显示
在多层次社保体系中的效能还需激发
本报记者 倪 弋
今年8月至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慈善法执法检查组对慈善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10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张春贤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作了执法检查报告。张春贤说,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以及慈善组织重视法律实施,主要条款和硬性规定都得到了比较好的落实,推动我国慈善事业的思想理念、法治建设和实践效果达到了新高度。但由于发展晚、底子薄、规模小和各方面原因,目前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与社会财富量级、第三次分配的地位不相匹配,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效能还需进一步激发。
报告指出,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遭遇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也是慈善法实施以来接受的最集中、最全面的考验。新冠肺炎疫情暴露了如下主要问题:在新冠疫情防控应急状态下,慈善组织缺乏信息共享和管理平台、物资储备和资源调度机制,导致运行效率低,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捐赠款物处置迟缓、志愿服务统筹不够等情况;由于慈善组织信息化管理水平整体偏低,对捐赠人特别是网络捐赠的信息掌握不充分,导致信息公开的人力和时间成本过高,存在公开不及时、不完整、有纰漏等问题;由于法律宣传不到位,新冠肺炎疫情中,部分群众对慈善事业的合法操作有误解。
报告显示,部分法律制度在细化为具体政策、转化为慈善促进措施的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慈善法规定的国家层面的表彰制度尚未完全落实,其他层级的表彰激励也不够完善。慈善法规定的金融、土地、慈善信托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尚未进一步明确,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支持慈善组织的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慈善人才培养和使用机制亟须进一步健全,高等院校主要通过社会工作专业开设慈善相关课程,但相关专业学生较少从事慈善工作。
报告指出,慈善组织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目前,慈善组织的质量、数量、结构等与立法预期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慈善法制定后,失信失序事件有所减少,但社会各界对慈善的信心仍处于低位。调查显示当前慈善行业公信力一般。慈善组织培育有待加强,目前,我国社会组织超过87万个,慈善组织占比不足1%。慈善组织结构有待优化,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慈善组织还没有完全形成梯次分工、协调合作的格局。
报告显示,监管不足与监管过度并存。2019年,民政部设立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各级民政部门也参照设立了专门负责慈善工作的内部机构,但是普遍缺人少编。法律实施4年多来,31个省(区、市)很少依据慈善法实施行政处罚,大部分设区的市4年来一直是“零处罚”。在监管工作中,对大型慈善组织监管偏严,对小型慈善组织监管较为宽松;存在着要求偏多,指导服务不够的现象。慈善行业组织自律措施有限,行业标准制定工作落后于实践需要,存在调整范围窄、内容规定粗、制约机制少等问题。
在互联网衍生的慈善新挑战方面,报告指出,慈善法对以网络为平台和媒介进行的募捐、捐赠和宣传进行了规范,主要是将网络与广播、电视、报刊、电信并列作为一种信息传输渠道,没有将其作为一种支付场所和生活场景,对新问题的规范不足。在网络募捐方面,有慈善组织反映,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对慈善项目的执行成本、管理费用等要求比法律法规更加严格,限制了募捐渠道;个别互联网平台收取委托费用且比例过高,影响了实际筹款效果。在个人求助方面,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募捐,不在慈善法规制范围,相关的管理规定不够完善,存在管理漏洞,个别案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另外,除了慈善组织、行政部门、网络平台等方面的问题,也存在部分受益人信息失真、为争取救济虚报伪造信息,少数捐赠人恶意捐赠等问题。
民事审判工作相关报告显示
民事一审案件结案标的年均增长23.7%
本报记者 徐 隽
10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所作的关于人民法院加强民事审判工作依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情况的报告。
周强说,近年来,民事案件占到人民法院诉讼案件总量的85%以上,是司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战场”。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主要矛盾转化,民事审判工作呈现出一些新特点:一是案件增长快。民事一审新收案件从2013年的778.2万件增长到2019年的1385.2万件,年均增长10.1%,这既是我国经济活跃的反映,也是全球民商事案件的普遍趋势。二是新型案件多。三是审理难度大。四是涉及利益广。从2013年至2020年6月,全国法院民事一审案件结案标的额达21.6万亿元,年均增长23.7%,涉及各类中外民事主体,涵盖国计民生各个方面。
周强表示,正是基于民事审判这些特点,近年来,人民法院积极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完善破产审判制度机制,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深化家事审判等改革,加快建设智慧法院,努力锻造过硬民事审判队伍。在制度、科技、队伍多个层面同向发力,从民事诉讼前端快速分流化解案件,从中端破除制约民事审判质效的“中梗阻”。立足司法职能促进解决国家治理的难点、经济循环的堵点、民生保障的痛点,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周强表示,当前民事案件数量长期高位运行导致审判压力较大,民事审判能力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任务存在落实不到位情况,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需要深入推进,民事审判队伍建设存在差距。下一步的措施是牢牢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围绕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提供精准司法服务,为构建新发展格局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依法保护人民权益,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建设过硬民事审判队伍。
2019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指出
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本报记者 倪 弋
10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2019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报告指出,2019年我国经济发展面临诸多困难挑战,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激发内生发展动力,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成效,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底,中央企业资产总额87.0万亿元、负债总额58.4万亿元、国有资本权益17.8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8.4%、7.6%、7.2%;中央金融企业资产总额199.5万亿元、负债总额178.8万亿元,形成国有资产(国有资本及应享有的权益)14.9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7.5%、6.9%、10.9%;中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总额5.0万亿元、负债总额1.2万亿元、净资产3.8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6.4%、20.0%、2.7%。
因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尚未完成,全国国有土地、国有森林、草原总面积为截至2018年底数据,分别为50552.7万公顷(75.8亿亩)、8436.6万公顷(12.7亿亩)、28603.3万公顷(42.9亿亩)。截至2019年底,全国共划定永久基本农田10338.4万公顷(15.5亿亩),全国水资源总量29041.0亿立方米,已明确公布的内水和领海面积38万平方公里,海岛1.1万余个。煤炭查明资源储量、石油和天然气剩余技术可采储量分别为17182.6亿吨、35.5亿吨、59665.8亿立方米。
除上述资产之外,报告还显示了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负有监管职责的其他相关资产:截至2019年底,外汇储备3.1万亿美元;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9.7万亿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净资产2.4万亿元;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6.5万亿元,用于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和购买国债后的账面结余资金0.9万亿元。
报告指出,当前经济形势仍然复杂严峻,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正在加快形成,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下一步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建工作与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相统一;着力实施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全面提升国资国企改革综合成效;加快构建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框架,促进国有金融资本职能有效发挥;持续强化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推进资产管理提质增效;筑牢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基础,不断健全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
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报告显示
刑事诉讼效率显著提升
本报记者 倪 弋
10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所作的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报告显示,2019年1月至今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结案件1416417件1855113人,人数占同期办结刑事犯罪总数的61.3%,涉疫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为86.6%。适用该制度办理的案件中,一审后被告人上诉率为3.9%,低于其他刑事案件11.5个百分点。适用该制度办理的案件,起诉到法院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占27.6%,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占49.4%,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占23%,显著提升刑事诉讼效率。认罪认罚案件不捕率高于整体刑事案件18.3个百分点,法院宣告缓刑案件占36.2%,高出整体刑事案件6.9个百分点。
张军表示,实践证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全符合我国现阶段刑事犯罪结构变化和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规律,有利于更好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报告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以来,整体运行顺畅,但由于尚处起步阶段,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一是制度适用不平衡。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和法院采纳率地区差异明显,提出率高的省份达78.8%,低的只有27.7%。二是办案质效待提升。有的检察官因认罪认罚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有的被告人为“留所服刑”通过上诉打时间差,或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碰运气。三是衔接配合需加强。部分地区侦查阶段主动适用制度、促进认罪认罚教育较少;量刑建议协商机制不健全,主动听取律师意见不够。四是能力素质不适应,检察官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疑难、复杂、新型案件能力不足。
为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好更充分适用,报告提出三项建议:一是在刑法总则中增加认罪认罚从宽量刑情节的规定;二是在修改律师法和制定法律援助法时构建多元化法律援助机制;三是推动刑事不起诉处理与行政处罚、处分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