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闽侯国税入库首笔境外明星代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20.03.2015 04:53
本文来源: 国家税务局
近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支付韩国某经纪公司的广告代言费中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47.79万元,这是闽侯县国税局征收入库的首笔明星代言特许权使用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2014年10月,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韩国某演员所在经纪公司签订广告代言活动,邀请明星为该企业形象代言人。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扣缴申报时提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利润率核定申请,该局税务人员仔细研究合同后发现,这份广告代言合同并非简单的广告劳务,合同内容不仅包含了经纪公司对企业提供的劳务,还包含了经纪公司许可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签约明星个人肖像权及此次拍摄产品等内容。因此,对该笔广告劳务收入应合理划分劳务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经过闽侯县国税局与企业反复沟通谈判,解释《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协定等政策文件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的含义以及对这笔广告代言费的划分理由,并取得企业认同,最终对该笔广告代言费支付款项的40%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10%税率扣缴企业所得税;另外60%为劳务所得,并核定15%的利润率扣缴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积极完成47.79万元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入库手续。至此,闽侯县首例境外广告代言活动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工作圆满完成。
文章来源:福州国税
本文来源: 国家税务局
20.03.2015 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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