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0号

05.06.2014  19:11

四川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2013年第17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我部核准的《四川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4年4 月 24 日教育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4年5月5日

四川大学章程

序  言

  四川大学由原四川大学、原成都科技大学、原华西医科大学于1994年、2000年两次合并组成。原四川大学起始于1896年创办的四川中西学堂;原成都科技大学起始于1954年全国院系调整时组建的成都工学院;原华西医科大学起始于1910年由美国、英国、加拿大基督教会创办的私立华西协合大学。

  学校遵循“以人为本、崇尚学术、追求卓越”的办学理念,以集思想之大成、育国家之栋梁、开学术之先河、促科技之进步、助文化之繁荣、引社会之方向为自身使命,建设中国一流研究型综合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四川大学,简称:川大;英文译名:Sichuan University,英文缩写:SCU;学校网址:http://www.scu.edu.cn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南一段24号,设望江、华西和江安三个校区。

  第四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是国务院确定由教育部管理,并由教育部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共建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由举办者作出决定。

  学校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完善对学校的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法律法规,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实施内部管理。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四川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依靠全体师生员工办学。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自主调节学科或专业门类结构。学科专业涵盖自然科学、工程科学、生命医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等主要学科领域。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自主调整和设置学科、专业,规划学科布局,加强学科交叉,培育新兴学科,促进学科协调发展。

  第九条  学校根据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与自身实际情况,不断探索建立适合自身健康发展的管理体制机制。

  第十条  学校校训为“海纳百川,有容乃大”;校风为“严谨、勤奋、求是、创新”;办学理念为“以人为本、崇尚学术、追求卓越”。

  第十一条  学校标准标识色为锦绣红和优雅灰,校旗由中国红和优雅灰组成,中国红在上,优雅灰在下。在中国红部分的上方正中位置印有校徽标识,下方正中位置印有中文校名;在优雅灰部分的正中位置印有英文校名。

  第十二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是双圆套圆形徽标,以锦绣红为标准色;双圆之间上方是邓小平题写的校名四川大学,下方是学校英文名;内圆正中是“凤钟楼”图像标志,下方是建校年份“1896”字样。徽章为印制有邓小平题写的中文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十三条  学校校歌是张澜等词、佚名曲的《四川大学校歌》。

  第十四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9月29日。

第二章  办学功能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十五条  学校把人才培养作为办学的基本目标,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致力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具有深厚人文底蕴、扎实专业知识、强烈创新意识、宽广国际视野的国家栋梁和社会精英。

  第十六条  学校主要实施高等学历教育,以全日制教育为主要形式,适当开展非学历高等教育;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开展继续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等教育。

  学校实施的高等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主要招收和培养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持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十八条  学校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社会伦理和学术道德,鼓励和保护学术探索和科学研究,推动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人类的知识创新和进步贡献力量。

  第十九条  教师和研究人员是科学研究的主体,学校努力实施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有机结合。研究生是科学研究的重要参与者,本科生是科学研究的学习者和辅助参与者。

  第二十条  学校基于公平公正原则和学科发展需求,对不同学科或不同类型的教师和研究人员提供相应的研究资源,并鼓励各类科学研究者向各级政府、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申请研究资源。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肩负社会使命和社会责任,充分发挥学科、人才、科技、信息、医疗卫生等优势,为国家、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健康提供高水平服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推进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各单位和师生与政府、校外科研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针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及国际和区域问题,开展宏观政策和战略研究,充分发挥思想库、智囊团、人才库的作用。

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四条  学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吸收借鉴世界优秀文明成果,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师生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加强文化研究,为文化繁荣和文明发展不断做出新的贡献。

  第二十六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相结合,加强师生员工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培育知荣辱、讲正气、做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

第三章  学校成员

第一节  学生

  第二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校教育的主体。学校关心爱护学生,引导和保障学生勤奋学习、探讨学术的积极性,激励学生奋发成才。

  第二十八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等良好品性。

  学校积极改善办学条件,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学生健康成长,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二十九条  学生依据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满足规定的学历和学位条件后,获得学历和学位证书;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组织;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和学校的资助;

  (八)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享有就业指导和服务的权利;

  (十一)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意见和提出申诉;

  (十二)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践行学术诚信;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教职员工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专职科研人员、教学科研辅助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二条  教师是学校的办学主体。学校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学校事业发展最重要的基础工作,充分信任和依靠广大教师办学,维护教师权益,改善教师待遇,加强教师培训,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

  第三十四条  学校在岗教职员工依据学校规章制度,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平等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意见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校在岗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

  (二)坚持学术诚信,恪守学术道德;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完善福利政策,建立健全各类进修、培训制度,为教职员工个人发展提供保障。

  第三十七条  离退休教职工为学校的建设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是学校的宝贵财富。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的离退休人员政策,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生活,尽力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关心教育青年一代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章  学校组织

第一节  学校党委和校长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四川大学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主要职权与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参政议政作用。

  (八)审定学校的章程。

  (九)其他需要党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学校党的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学校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由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

  第四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四川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二条  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四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思想品德教育、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与交流;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聘任或解聘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主持校务会,研究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七)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四十四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建立和健全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书记办公会、校务会和专题会等重要会议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二节  学校学术组织

  第四十五条  学校尊崇学术道德,维护学术活动独立性,坚持教授治学。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等学术组织。

  各学术组织具体组成原则、成员和负责人产生办法、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等依照各自的章程或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学校充分发挥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在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评价、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

  第四十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各大学科领域在国内外学术界有较高声望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及教学、科研工作规划,评议学校在教学、科研工作中拟作出的重要决策,受校长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咨询或决策;

  (二)审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评议拟引进的重要拔尖人才,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审定各级各类人才工程候选人资格;

  (三)指导学校研究基金工作,制定学校研究基金的政策性文

  件,决定资助的领域、方向及重点项目的设置,组织项目评审,监督项目实施;

  (四)评审拟申报的重大教学、科研成果;

  (五)组织和联络国内外重大学术交流活动,指导、组织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

  (六)其他需要由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学科门类特点和发展需要,适时设立大学科学术委员会或学部,主要开展组织、协调相关院、系的学科、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大学科学术委员会或学部不设行政级别,只设专兼职秘书若干名。

  第四十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文、理、工、医和学科交叉等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和运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行使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授予学位工作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组织、指导和检查学位授予工作,作出授予或撤销学位的决定;

  (二)制定学校学科建设规划,检查评估学位授权点;

  (三)制定研究生导师评聘办法,组织研究生导师评聘工作,审批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

   (四)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五)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审议、服务的专家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人才培养理念、培养思路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对学校教育教学体系、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总体规划和设计,为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参与和指导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对各学科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专业建设、教学质量保障及评估体系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和教学改革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评估;

  (三)审议学校关于教师岗位任职和教师岗位职称申报的教学工作规定;审议学校对教学工作有实质影响的其他各类政策和工作规定;

  (四)组织开展师资培训、教学研讨、教学建设和改革的经验交流;指导开展对教学成果的培育、评审及宣传推广工作;

  (五)对改革教学管理体制和完善教学运行机制提出建议并参与决策;对学校日常教学工作方案、政策负有指导、审议和监督职责。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学校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情况,制定有关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办法;

  (二)负责全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三)其他需要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节  二级办学机构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或学院建制的系(以下简称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第五十三条  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发展、队伍建设、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根据学校的规定或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

  (三)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五)组织实施产学研合作,积极开展社会服务;

  (六)组织开展文化合作交流,推动文化传承创新;

  (七)负责学院师生员工的教育、管理和服务;

  (八)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指导毕业生就业工作;

  (九)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十)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讨论和决定学院的重要事项。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规则、议事范围、议事保障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学院党委(总支)贯彻执行学校党委的各项规定,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和党建等工作,支持并监督院长履行职责。

  学院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并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院教授委员会依据《四川大学教授委员会章程》和学校授权,行使学科专业建设、学术评议、学位评定、教学指导、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及人才引进等职能,充分发挥教授治学的作用。

  院教授委员会可根据学院实际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学院设立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科学研究机构,加强对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中心、部省级实验室、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等各级各类科研机构的支持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发展、队伍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第四节  学校其他组织和机构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有: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五十八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第五十九条  学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团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六十条  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围绕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创新创业能力培养等育人中心工作,发挥思想引领、成长服务作用。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实行决策咨询制度,根据需要设立各类专门工作委员会,由师生员工代表和校外知名人士组成,对学校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制定相应的运行办法,就自身的构成、产生、职责、运行、换届等事宜予以规定。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及其他机构,授权其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学校设立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校史展览馆、分析测试中心、信息管理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六十三条  学校设立华西医学中心,代表学校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医学发展战略;管理、组织、协调医学各学院和附属医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发展、队伍建设及社会服务等工作;促进学校医学学科与文理工等学科交叉融合,推动医学教育和医疗卫生事业科学发展。

  第六十四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医院、企业等单位,依法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五章  学校管理

第一节  管理原则

  第六十五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优化和规范管理流程;学校坚持民主管理与监督制度,实行校务公开,鼓励师生员工参与和监督学校各类管理制度的制订与执行,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十六条  学校合理设置内部管理层次和权力分配结构,明晰学校与二级办学机构之间以及学校与附属实体机构之间的责权利关系。

  第六十七条  学校在重大发展事宜或涉及师生员工重大利益的事项做出决定之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咨询相关专门委员会或直接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节  招生管理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招生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多样化评价体系和优秀人才选拔机制。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招生规模,自主调整专业招生比例。

  第七十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自主制定招生方案,确定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及其他类型学生的选拔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布。学校加强招生过程管理和监督,提高生源质量。

第三节  教学与学籍管理

  第七十一条  学校组织学院、教师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教育教学计划,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建立现代教学管理服务系统,强化教学过程管理,提高教学质量。

  第七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并根据学生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法执行学位制度,对符合条件者,相应授予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学校向为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向卓越的学者或者著名社会活动家,依据有关规定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四节  科研管理

  第七十四条  学校坚持学术自由、促进知识创新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现代科研管理体制,加大科研管理和服务,提升学校科研管理水平。

  第七十五条  学校合理配置科研资源,鼓励科研人员和科研团队牵头或参与国家重大项目的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七十六条  学校制定科学研究评价办法,根据不同学科、领域的属性或特点,建立重在质量、崇尚创新的科学的学术评价标准和科研激励机制,激发师生创新活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七十七条  学校加强学术道德和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学术管理,严格学术规范,惩治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节  学生工作

  第七十八条  学校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结合,在学生中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和素质教育,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开展勤工助学等活动,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咨询、人生规划和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必要的帮扶。

  第七十九条  学校依法制定学生管理规定,规范和引导学生日常行为,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八十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八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学校建设、发展的各项活动;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按学校规定开展活动。

  第八十二条  学校鼓励学生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成立学生社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组织开展学术、科技、艺术、文体等活动。

第六节  人力资源管理

  第八十三条  学校建立与现代大学制度相适应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完善教职员工分类管理,基于机会公平原则确立不同类型人才的聘用、培训、考核、晋升、奖惩和辞退机制。

  第八十四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科学定编定岗,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聘任、合同管理: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专职科研人员、教学科研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考工定级制度。

  学校附属医院非教育、卫生事业编制人员,按照附属医院的相关规定聘任。

  第八十五条  学校建立与现代大学管理体制相适应的教职工收入分配制度,确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构建以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奖励相结合的教职工薪酬体系。

  第八十六条  学校对在改革、建设和发展各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节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八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管理和使用所拥有的资产。

  第八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安全有效、保值增值。

  第八十九条  学校主要经费来源是政府财政拨款、学校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合法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九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经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学校建立完善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项目资金预算执行监管和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内部财务监督机制,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八节  信息管理

  第九十一条  学校制定完善信息管理制度,健全信息收集、信息整理、信息传播、信息交流、信息公开等各个环节的运行机制,有效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

  第九十二条  学校加强信息化校园建设,为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服务。

  第九十三条  学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构建高品质的信息发布、宣传与交流平台,促进师生员工、校友和社会人士对学校的了解、关切与认同。

第九节  校园建设与后勤服务

  第九十四条  学校坚持持续发展与保护传统并重的原则,加强校园规划、建设和管理,建设功能完善、和谐美丽的川大校园。

  第九十五条  学校加强教学科研用房、图书馆、档案馆、校史展览馆、后勤服务用房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为师生员工提供服务。

  第九十六条  学校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和建立师生员工广泛参与的后勤服务评估机制,提升后勤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节  校园安全与危机管理

  第九十七条  学校制定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工作体系和安全防控机制,加强校园综合治理,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师生平安。

  第九十八条  学校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机制和应急工作机制,加强应急保障、宣传培训和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章  学校发展

第一节  发展战略

  第九十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战略发展需要和高等教育发展趋势,立足实际,体现特色,合理定位,研究制定和实施学校各项事业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处理好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关系,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一百条  学校二级办学机构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发展方向和奋斗目标。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师生员工参与学校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凝聚师生员工的智慧和力量,推动学校的发展。

第二节  人文关怀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尊重师生员工的主体地位,关心师生员工的需求,把师生员工的全面发展作为学校重要的目标,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培育师生员工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心态。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发挥教师在道德、品质、人格方面对学生的示范作用,强调教师对于学生关怀和引导,培养学生的健全人格。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师生员工权益保障机制,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建立困难师生员工帮扶机制,创造条件解决师生员工的实际困难。

第三节  文化建设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建立校园文化建设规划体系,提升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传承和创新具有自身特色的大学文化,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和学术氛围,以文化建设推动大学建设。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着力培育和弘扬大学精神,把学校精神贯穿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各个方面和师生员工、海内外校友等各个群体,增强教职员工的精神归属感和文化创造活力。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系统设计大学形象和实施大学品牌战略,彰显四川大学的文化风格,塑造四川大学的文化品牌,努力提升学校的社会形象和国际影响力。

第四节  校友、校友会、基金会、理事会

  第一百零八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含其前身及各个时期)学习和曾在学校任职任教过的所有人员(含授予名誉学位者和学校聘请的各类兼职教授)。校友是学校声誉的重要代表,是学校的宝贵财富。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并对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

  校友应维护学校声誉,并为学校建设与发展提供支持。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学校主动咨询、征求校友对学校重大改革发展的意见建议,积极向校友通报学校改革发展有关情况。

  第一百零九条  学校设立四川大学校友总会,总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等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并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

  第一百一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四川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遵循捐赠自愿原则,吸引校友和社会捐赠,募集资金,增强办学实力。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校依法成立学校理事会。校理事会是由学校、政府、企事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的咨询议事机构,对学校办学定位、战略规划、重大决策等重要事项提供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为学校扩大社会合作,提升办学服务水平争取各种资源。

  学校理事会组成原则、议事规则、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等遵照其章程执行。

第五节  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校以开放办学促进改革发展,努力提升国际交流与合作水平。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学校引进优质国际教育资源,创新联合办学、联合培养等形式,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和合作,加强对国际问题的研究,提高教育国际化水平。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校加强留学生培养。同时,系统规划海外拓展和品牌战略,通过师生的国际人文交流、创办海外孔子学院等途径,不断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

第六节  教育研究与评估

  第一百一十五条  学校设立或委托专门机构从事高等教育研究尤其是本校的教育教学研究,吸取国内外大学的先进办学经验和管理经验。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学校建立科学的质量评估制度,健全质量保障体系,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校务会审议通过、学校党委审定后,报教育部核准,并报四川省政府备案。

  第一百一十八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需由五分之一以上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或由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章程修正案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务会审议通过、学校党委审定后,报教育部核准。

  第一百一十九条  校内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

  第一百二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授权其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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