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公祖师肉身像跨国司法追索引关注

09.12.2015  11:35

本报记者 陈磊

  备受关注的章公祖师肉身像跨国司法追索相关取证工作已基本完成,福建省大田县阳春村村民代表委托的律师团表示,计划近期前往荷兰开展工作。   在跨国起诉即将开启之际,荷兰藏家近日通过电话和邮件向新华社记者介绍了他提出的三个归还条件。   对此,中方的一贯立场是,对荷兰藏家愿意将章公祖师像归还给中国表示赞赏,也为其下了很大工夫对佛像进行研究表示钦佩。中方真诚希望,荷兰藏家能以真正的良好意愿和合理条件,尽快与中方达成归还协议,让章公祖师像回到其应该属于的地方和人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文化遗产法研究所所长王云霞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追索海外流失文物,需要依靠政府和民间合力,而由我国和相关国家的政府代表经过谈判签订关于限制文物进出口的双边协定,是追索海外流失文物最为有力的方式。 被盗文物应该返还   2015年3月,在匈牙利博物馆展出了一尊千年佛像,经福建省文物部门初步判定,该“肉身坐佛”是福建省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20年前被盗的章公祖师像。   3月23日,荷兰藏家委托人就章公祖师肉身像首次发表声明认为,他手中的佛像并非来自阳春村。11月中旬,阳春村村民决定委托律师进行司法诉讼追索。   近日,藏家提出归还条件说:“第一,我要求将佛像归还给一座佛教大寺,而不是村里的小庙。第二,我想做些与佛像无关的研究,希望中国方面配合。中方表示同意,但是一直没有兑现。第三,我要求得到一笔合理补偿,他们不同意。我又把佛像放入一组藏品,如果有人将整组藏品买下给中国,佛像的单价就无从知晓。他们也不打算这么做。”   有消息说,荷兰藏家希望将佛像归还给福建省厦门市南普陀寺。不过,中方数月前已告知藏家,厦门南普陀寺已开具证明,称其自开山以来从未供奉过任何肉身像,现今也无意供奉章公祖师。   对此,王云霞表示,藏家把文物归还给中国后,理应送还给原所有人,也就是当地村民。至于把文物放在哪里,是村民的事情,对方并没有资格来做决定,这种要求“是很可笑的”。   荷兰“二战”劫掠艺术品归还委员会副主席、阿姆斯特丹大学艺术与法律教授范德弗利女士表示,在艺术品回归案例中,如果艺术品非常珍贵、状态脆弱,的确曾有归还方要求原属国选择满足保护和展示条件的博物馆,原属国也有义务为保护和展示珍贵艺术品创造充分条件,但章公祖师像显然不是单纯的艺术品,而是文化物品和宗教物品。   范德弗利说:“对于作为文化和宗教物品的佛像而言,接收寺庙是大是小,是新是旧,全都无关紧要,因为唯一能够评判佛像是否得到妥善对待和应有保护的人是佛像的信仰者和使用者。”   范德弗利认为,中国村民首先要证明这尊佛像属于他们的村子,然后证明,时至今日,佛像所代表的文化和信仰依然是活生生的,佛像依然是村里文化生活和宗教信仰至关重要的部分。   关于“合理补偿”,范德弗利认为,如果藏家能够证明当年是合法获取,中国方面给予藏家一定补偿以促成返还,“这样做合情理,虽然并不必要”;如果中方能够证明,只要藏家当年做足尽职调查,就一定会知道佛像是被盗文物,那就是另一回事。   王云霞表示,在诉讼中,文物持有人如果主张自己为“善意”持有人,就需要比普通物品持有者提供更多的证明,比如:是在公开市场以合理价格购买、事前已向相关机构咨询文物的来源、确信其不是被盗文物等。   “只有证明自己是善意持有人,才能考虑有没有合理补偿。”王云霞说。   章公祖师肉身像藏家说,当年是花4万荷兰盾将佛像买到手(1欧元约合2.2荷兰盾,2002年欧元流通以后,荷兰盾退出历史舞台)。他还说过,曾有人出1000万欧元购买佛像,他也没有出手。   11月底,藏家向多家媒体宣布:“且不论当年购买价格及后续投入(修复、安装、文档修订、大量案头和实地调研),这尊佛像本身就是一件极其罕见、堪称‘无价’的历史珍品。为此,我当然期待得到实实在在的‘补偿’。”   中方强调,章公祖师像属于被盗文物,证据确凿,无论后来经过怎样的转手交易,都不能改变其被盗窃、走私的事实。根据相关国际公约、中荷两国法律以及国际上流失文物返还的惯例,被盗文物都应该无条件返还,而不能以购买方式解决。中方从未授权任何人跟荷兰藏家洽商文物买卖事项,反对将章公祖师像返还与其他不相干的事情混为一谈。 追索需技术法律支持   追索章公祖师像事件,再次引发人们对于流失海外文物的关注。   中国流失海外的文物究竟有多少?   据中国文物学会统计,从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因战争被劫掠以及盗掘、盗凿、不正当贸易等非法和不道德的方式,致使大批中国珍贵文物流失海外。在此期间,超过1000万件中国文物流失到欧美、日本和东南亚等国家及地区,其中国家一、二级文物有100余万件。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统计数据显示,在47个国家的200多家博物馆中有中国文物164万件,民间收藏中国文物是馆藏数量的10倍之多。   中国流失海外文物的数量如此众多,但它们的“回家”之路却并不平坦。   “追索流失海外文物需要技术和法律的‘双重证据’。在技术层面,面临着举证难问题。如当年圆明园流出的文物,需要证明其来源,即如何证明这件文物是从圆明园内流出的,这是个技术问题。”追索圆明园流失文物律师团首席律师刘洋说。   刘洋认为,由于没有追溯力,通过法律途径追索流失海外文物难度很大。   国际上有关追索失窃或走私文物的公约主要是两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和罗马统一私法协会1995年《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   针对追索章公祖师像事件,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霍政欣曾表示,中国和荷兰没有签订关于文物追索的双边协定。由于荷兰议会还未批准1995年《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故该公约对荷兰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霍政欣说,中国和荷兰均为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成员国,但该公约适用本案存在一些困难:比如说,该公约主要适用于被盗于博物馆及类似机构已经列入目录的文物,而我国目前还未掌握明确信息,证明这座肉身佛像属于原藏于博物馆或类似机构且列入目录的文物。   尽管如此,霍政欣认为,这并不妨碍中国政府依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启动文物追索程序,因为毕竟中国与荷兰目前均为该公约成员国,公约是否适用本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两国政府合作调查后获得的证据;此外,即便国际公约适用存在一些法律障碍,但只要两国间达成适用的共识,对公约进行扩张性适用也是符合公约精神的。 修法增加追索条款   公开资料显示:2005年,荷兰向新西兰归还了一具毛利人的头骨;2009年,荷兰向加纳归还了阿汉塔部族国王的头骨。这两具头骨均为荷兰公共机构所有。   2009年1月,中美两国签署了合作打击文物走私的谅解备忘录,并加强了信息共享与执法合作。   “两国之间通过外交途径进行磋商和协商,促成持有人无偿捐赠是一种较好的方式。但这取决于持有人的意愿。”王云霞表示。   原国家文物局局长励小捷介绍,近年来,我国与美国等18个国家签订了关于防止文物非法出入境以及促进文物返还的双边协议,并从美国、澳大利亚、丹麦等国成功实现了多批珍贵文物的返还。   “像美国海关稽查到的一些走私文物,就归还给我们了,比如石棺石鼓。因为都是1970年公约的签署国,现在缔约国之间已经按照公约精神帮助我们追索和返还流失文物。比如说瑞典,就向我们返还了汉代的陶马,日本向我们返还了北朝的造像,还有丹麦,返还了一部分陶瓷文物。”励小捷说。   “中国追回流失文物一般采取5种方式:捐赠、商业回购、外交途径、第三方斡旋和法律手段,即依据国际法和文物所在国的国内法进行诉讼,依法追回。但商业回购这种方式不应适用于通过非法途径流失海外的文物。”霍政欣认为。   “追索流失海外文物是个世界性的难题。”王云霞建议,我国亟需完善相关法律,将限制文物出口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保护好现有的文化遗产;修改文物法,增加“保留对流失中国文物追索权利”的相关规定,对我们进一步追索流失文物提供法律上的支撑。   “保护和追索海外流失文物,最关键的问题是,在1970年公约的框架下,我国与更多国家,特别是与市场国(文物的输入国)和周边国家缔结打击文物盗运和走私的双边协定,推动国家之间相互合作,促进流失文物的归还。”王云霞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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