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立法规范地下综合管廊安全管理

14.08.2017  20:08
  

10月1日起,厦门市将正式施行《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全面规范地下管廊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

办法明确,设置于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电力、有线电视、通信、燃气、供水、排水、中水、交通信号等公共设施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均属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办法特别提出,地下综合管廊的管理要遵循安全运行的原则,管廊运营维护单位要做好安全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组织制定管廊管理应急预案,管廊内发生险情时,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并定期对管廊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测评定,对管廊的运行状况进行安全评估,及时发现影响管廊安全的施工行为予以制止,确保管廊运行安全。

办法还明确,管廊主管部门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管廊建设单位提供的管廊信息,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在管廊及其周边区域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在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入钻探、爆破、排放腐蚀性液体、堆放易燃易爆物质等可能危害管廊的安全活动必须提供施工安全保护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同意从事可能危害管廊安全活动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还对管廊的规划、建设、设计、施工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厦门市安监局陈佳玮)